基隆市八連霸議員張芳麗因過去涉及賄選遭判刑,被認定不符登記資格,她聲請假處分遭駁。資料照。翻攝當事人臉書
無黨籍基隆市議員張芳麗32年前於議長選舉期間涉及賄選,遭法院判處7月有期徒刑、褫奪公權2年,緩刑4年確定。她日前登記參選爭取連任,遭中選會認定資格不符,不准登記,張芳麗因此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請求法院先准許她參選。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張芳麗沒釋明她為何在本案有勝訴的高度可能性,衡量其參選利益及選舉秩序等公共利益,駁回其聲請。可抗告。
張芳麗因於議長選舉跑票,2022年遭國民黨開除黨籍,現為無黨籍。她日前登記參選今年度基隆市議員選舉,但因立法院於2023年修正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於民意代表正副議長、正副主席選舉時收賄或期約賄賂的投票權人,不可登記為候選人,中選會認定她不符資格,通知基隆市選舉委員會不准其登記。
張芳麗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主張她涉及的賄選案發生於32年前,緩刑期間早已屆滿,依照《刑法》規定,刑之宣告已經失去效力,認為立法院2023年修法將過往犯罪溯及納入候選人資格限制,導致她失去參選機會,已侵害她受《憲法》保障的參政權,也違反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
她也主張,她至今連任8屆,持續擔任市議員至今,合理信賴本次參選登記會有效,已投入上百萬的競選經費,若無法參選,會導致她遭受鉅額損失及聲譽不可逆的重創,形成無法補救的《憲法》災難:反之,如果暫時准許她參選,只是讓她公平接受選民的檢驗,對公共利益沒有任何危害,請求在本案訴願或行政訴訟確定前,先准許她參選。
張芳麗(右)過去是國民黨市議員,2022年遭開除黨籍。資料照。廖瑞祥攝
但北高行指出,立法院2023年新修正的規定,是立法院為了避免在地方民意機關正、副首長選舉中收賄並經有罪判決確定的人,繼續藉著選舉取得公職候選人的身分,才規定不可登記為候選人,目的是建立良政的選舉制度所必要,符合比例原則與重大公益。
北高行認為,這項規定雖然屬於溯及性的規範,但為了追求重大公共利益,依照過往的憲法法庭判決意旨,尚非不能允許。此外,如果受法律規範的人主張自己的信賴應受保護,但其信賴基礎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並不相容,其信賴就不值得保護,沒有違反「信賴保護原則」的問題,也沒有違反平等的疑義。
北高行指出,張芳麗確實曾經於議長選舉中賄選遭判刑確定,具有法定消極資格,難以認為中選會認定她不可登記參選,有任何違法、應該撤銷之處。合議庭認為,張芳麗未能說明她在本案為何有勝訴的高度可能性,且經衡量否准其聲請的選舉秩序利益,顯然優於她可能受到的損害,合議庭認為她的聲請沒有必要性,予以駁回。
本件合議庭成員為審判長法官陳心弘、法官畢乃俊、法官陳雪玉。本件仍可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