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哲涉及京華城案,其辯護律師鄭深元聲請保全前副市長彭振聲的偵訊錄音,遭高院駁回。資料照。廖瑞祥攝
前台北市長柯文哲涉及京華城等弊案,一審重判17年,全案上訴二審纏訟。他的辯護律師鄭深元日前主張,前副市長彭振聲於前(2024)年9月間接受偵訊時,遭檢方逼迫坦承圖利,一審雖沒用相關內容對柯文哲作不利認定,但檢察官如何詐欺、利誘或不正訊問,仍有調查必要,因此聲請保全檢方偵訊錄音檔。但高等法院認為鄭深元的聲請不符《刑事訴訟法》規定,裁定駁回確定。
調查指出,柯文哲涉嫌收受210萬元賄款,下令北市府官員放水京華城案,讓京華城違法取得價值高達121億元的容積獎勵。彭振聲當時是都市計畫委員會主席,也被控接受柯的指示擔任PM,不顧專家反對強渡關山。兩人雙雙遭起訴,但柯文哲頻頻主張,彭振聲是不堪檢方施壓被迫認罪,台北地院去年8/28勘驗偵訊影像,偵查檢察官林俊言的訊問方法一度引發檢辯激烈爭執。
鄭深元日前主張,一審法院勘驗前年9/3、9/4的偵訊錄音錄影,可以看到彭振聲在檢察官逼迫下坦承圖利。雖然一審後來認定,這兩天的偵訊屬於「不正訊問」,不能作為證據,也沒有採納彭振聲於9/3的證述,對柯文哲作不利的認定,但檢察官當初如何詐欺、利誘或不正訊問彭振聲,仍有調查的必要,因此聲請保全彭振聲這兩天的偵訊錄音檔,也特別強調包括「訊問暫停期間」。
但高院指出,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證據保全於偵查中應該向檢察官聲請,或是在一審法院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向一審法院或受命法官聲請,才有保全證據的必要性。因此,被告或辯護人只有在「案件起訴後到一審法院第一次審判期日前」的這段期間,才有聲請保全證據的權利,一審法院第一次審判期日後或二審法院審理期間,則不適用。
合議庭指出,鄭深元請求保全偵查錄音檔,卻也表示「不確定該錄音檔是否存在,且不確定該錄音檔內存有何種內容」。合議庭認為,無法判定鄭深元是為了證明與本案相關的什麼事實而聲請保全證據,或是為了證明什麼事實而聲請調查證據。因此,合議庭認為,針對聲請保全證據而言,本案已經一審宣判,鄭深元聲請保全證據於法不合,無從補正,應予駁回。本件不得抗告。
前台北副市長彭振聲偵查期間認罪,一審判2年、緩刑3年。資料照。廖瑞祥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