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太報資料照
金管會今日(11/3)公布將預告「穩定幣發行許可及管理辦法」,初期規範發行業者須為銀行或採取金融業合資,若為合資,銀行及金融業者持股50%以上,且單一金控或銀行持股須達25%,以確保有「大股東」應對未來可能增資需求。日前傳出有科技業者有意利用穩定幣加速匯款,子法規範也宣示科技業者無法獨資申請發行穩定幣,如果想要發行,就必須跟銀行和金控合作入股。
《虛擬資產服務法》今年7月22日經總統公布,金管會目前正訂定9部子法,包括1項穩定幣子法。金管會表示,母法與子法將同步施行。金管會也同步修訂洗錢防制法,未來穩定幣發行人也適用於金融機構洗錢防制相關規定。
針對穩定幣發行資格,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王允中表示,申請對象有三大類,分別為銀行、金融控股公司或銀行轉投資之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經金管會公告得申請許可之機構」。
針對「其他經金管會公告得申請許可之機構」,王允中表示,目前該分類之下沒有獲得許可的機構,只是為了因應未來彈性設置,業別也沒有設限。另外,如果是「非銀行」的穩定幣發行人,其最低實收資本額要求為新臺幣3億元,也應辦理公開發行及專營穩定幣之發行及贖回業務。
股東結構部分,王允中表示,多家金融業者可入股同一家穩定幣發行機構,但金控及銀行持股合計必須超過50%,且單一金控或銀行持股須達25%以上。王允中表示,這類「大股東」規範主要是考量未來面臨增資需求時,大股東在資金挹注、法遵資源及政策制度方面可進一步主導,對於非銀行的穩定發行人能維持較穩定的業務。另外,如果金控及銀行股該公司超過25%,就要編列合併報表。
針對可發行的穩定幣種類,王允中說明,除了人民幣和港幣,其他都可做為作為穩定幣發行標的,穩定幣必須與新臺幣或單一外國貨幣價值1比1連結。
在風險管控部分,金管會要求發行人應確認認購人及贖回人身分,並應維持各檔次穩定幣準備資產按公允價值衡量的總價值,不能低於該穩定幣流通在外的總餘額;發行人應定期委託會計師進行查核,也要建立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營運持續性政策與程序,以及資通安全管理制度;若司法警察機關依法要求限制穩定幣移轉或處分穩定幣,發行人應確保能夠迅速處理;穩定幣發行人也要向金管會及中央銀行申報財務及業務資料,以及規定對外資訊揭露之內容及頻率。
金管會表示,為廣納多方意見,上述草案近期將於行政院公報及金管會網站刊登法規草案之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40日內,於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內陳述意見。草案預告後金管會仍將持續與各界進行溝通,於充分蒐集建議後,將配合虛擬資產服務法之施行日期發布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