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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配村長鄧萬華解職!兒代母參選資格也飛了 聲請停止執行「這理由」打臉

    2026-10-25 18:25 / 作者 侯柏青
    花蓮縣富里鄉學田村前村長鄧萬華因中國國籍被解職,其子賴汶佑代母參選也被褫奪資格。翻攝賴汶佑臉書
    花蓮富里鄉前學田村長鄧萬華因具有中國籍遭解職,其子、花蓮縣南區服務中心副主任賴汶佑請辭後代母登記參選村長,但中央選舉委員會審定,賴汶佑未提出喪失中國戶籍證明,花蓮縣選委會因而在今(2026)年10/21公告撤銷其參選資格。賴汶佑緊急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命花蓮縣選委會、富里鄉公所停止執行,但北高行今(10/25)天駁回聲請。可抗告。

    時任學田村長的中配鄧萬華因提不出放棄中國籍的證明,去(2025)年8/1遭富里鄉公所解職,成為全國首例。其子賴汶佑代母出征,今年9月向花蓮縣選委會登記參選學田村長。中選會根據《兩岸條例》及大陸委員會的函文,認定賴汶佑「未繳付喪失中國戶籍證明」,導致無法計算10年的參政門檻,審定其資格不符,花蓮縣選委會遂於12/21公告撤銷賴汶佑的參選登記。

    賴汶佑緊急向北高行聲請停止執行,主張申請登記參選學田村長,已由花蓮縣選委會於今年10/16核准,卻遭逆轉撤銷資格,因而聲請花蓮縣選委會、富里鄉公所停止執行。

    北高行認為,根據《兩岸條例》第2條規定,台灣地區人民和中國地區人民的認定標準是「戶籍」而非「國籍」。此外,參照《司法院釋字第394號》解釋意旨,這套授權法規雖然沒有明確規定授權內容範圍,但依照法律整體解釋,可推知立法者有意授權主管機關基於行政專業的考量而訂定函令。

    因此,陸委會函令指稱的,原中國籍人士10年參政權起算時間點,應從「繳付喪失中國戶籍證明」開始計算之規定,並未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前學田村長鄧萬華遭解職,兒子參選資格也被撤銷。資料照。呂志明攝

    北高行指出,《兩岸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要認定是台灣地區人民,第一個基本判斷是出生地,再佐以血緣關係;至於「消極要件」則是未在中國地區設立戶籍或領用中國護照。不過,北高行認為,賴汶佑僅指稱,符合中國人民經許可進入台灣定居的要件並設有台灣戶籍,進而主張自己就是台灣地區人民,卻沒有繳付喪失中國戶籍證明,作為符合上述消極要件的證明。

    此外,北高行也認為,有關後續選務程序,包括富里鄉公所的號次抽籤、名冊編造公報製作等,對於賴汶佑而言,屬於無關於己的活動,富里鄉公所要續行後續的選務活動,對賴汶佑而言並不具緊急性,沒有利益權衡的必要。

    北高行審酌以上要建後,認為原處分是否嚴重背離信賴保護原則,停止執行原處分是否具備重大公共利益,沒有必要探究,因而駁回聲請。本案承審合議庭為審判長陳心弘、法官畢乃俊及陳雪玉,全案仍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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