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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參選竹北市長!李貞秀被剔除資格聲請假處分 法院「這理由」打臉

    2026-10-22 17:49 / 作者 侯柏青
    李貞秀爭取參選竹北市長,但北高行駁回假處分。資料照。李政龍攝
    前民眾黨立委、中配李貞秀今(2026)年8月底登記參選竹北市長,新竹縣選舉委員會發現,她雖然在27年前就在台灣設籍,但直到去(2025)年3月初才向主管機關補繳中國戶籍註銷證明,認為不符《兩岸條例》「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規定,拒絕讓她登記參選。李貞秀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假處分,北高行今(10/22)天認為,從形式觀之,處分尚屬有據,現階段沒有准予暫時處分的必要,據此駁回聲請。可抗告。

    李貞秀出身中國後嫁來台灣,她自1999年就設有戶籍,去年3月才補繳中國戶籍註銷證明。她在今年8月31日申請登記參選竹北市長。但新竹縣選委會認為,依據大陸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的函文,中國人民要登記成為台灣地方公職人員候選人,至少要在完成繳付喪失原籍證明10年。因此,李貞秀最慢應在2016年11月28日以前就要向主管機關完成繳交證明,才符合《兩岸條例》第21條規定「在台灣設有戶籍滿10年」。

    新竹縣選委會在10月8日審定認為她不符資格,不予登記為候選人,李貞秀不服向北高行聲請暫時處分。

    李貞秀聲請假處分被打臉。摘自李貞秀直播

    北高行認為,陸委會今年4月16日解釋,《兩岸條例》第21條規定的「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指的應該是中國人民經許可在台灣定居設籍,並依規定完成繳附喪失中國戶籍證明給主管機關後屆滿10年。而屆滿時間點,由當事人向主管機關完成繳付喪失原籍證明當天開始起算第一天。

    北高行認為,李貞秀在1999年12月3日在台灣登記設籍,但她直到去年3月才補繳中國戶籍註銷證明,起算迄今未滿10年。從現有事證來看,新竹縣選委會的處分尚屬於法有據,並沒有合法性顯有疑義的狀況。

    至於陸委會的函令有沒有增加法律沒有的限制,原處分有沒有違反比例原則、信賴保護及平等原則,還需要經過繁瑣的證據調查程序,才能認定本案訴訟是否有勝訴的可能。而李貞秀也沒有釋明她勝訴可能性高,難以做出有利於她的認定。

    北高行認為,如果暫時裁准她取得候選人資格而參選,固然保障她的參政權行使,但她能否順利當選難以評估,倘若他當選,事後本案訴訟敗訴,不僅明顯影響選舉結果,也會牽連後續撤銷登記、當選無效之訴或辦理補選等措施,將嚴重影響公益。而且,如果讓他透過定暫時狀態處分達成保住資格的目的,她另外提起的本案行政訴訟將失去意義。

    北高行衡量後,認為裁准對公益的損害,遠大於駁回而她最後獲得本案勝訴衍生的個人損害,因而沒有必要准許暫時處分。

    本案合議庭成員為審判長陳文燦、法官蔡如惠及李毓華。本裁定仍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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