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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請假積怨報復長官 離職警調包械彈洩憤遭北檢起訴求重刑

    2026-11-06 10:31 / 作者 呂志明
    保二總隊前警員林育丞涉嫌拿假槍調包真槍被法辦。資料照。呂志明攝
    保二總隊前員警林育丞因請假問題對長官積怨已久,竟在2026年3月離職前夕,利用巡邏退勤機會,拿自備的模型槍與假子彈調包制式槍彈藏匿於個人包包內。臺北地檢署11月6日偵查終結,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提起公訴,痛批林員惡性重大且飾詞狡辯,建請法院從重量刑。

    36歲的林育丞自2012年起擔任警務工作,2025年3月調至保二總隊第一大隊機動中隊,並於2026年2月初提出離職申請。林員因請假安排對何姓代理中隊長之管理方式強烈不滿,為讓長官難堪,竟基於報復心理,預謀在退勤繳械時進行槍彈調包並非法持有。

    2026年3月7日下午1時至5時林員擔服巡邏勤務,出勤前依法領用PPQ M2制式手槍1支及子彈24顆。林員明知員警配帶槍彈須符合規定且退勤時應即刻歸還,竟在下午4時53分退勤繳槍時,趁何姓代理中隊長未注意,將真槍、真彈匣及真子彈11顆暗藏於隨身袋鼠袋內。

    林員隨即拿出預先準備的氣動道具槍、道具彈匣及11顆道具子彈混充繳庫,試圖營造槍彈未短少假象。當日下午5時15分許,值班警員葉顯恩清點械彈時發現異常,隨即通知林姓警員前往303待勤室詢問。林員當場被從隨身包包底層的袋鼠袋內扣得相關真槍實彈,全案依法移送偵辦。

    林員於偵訊時矢口否認,辯稱因離職前夕僅配掛簡便槍套,為防真槍彈遺失才將其放在袋鼠袋內,繳還時一時忘記取出。但檢方比對發現,本案真槍重量為633.2公克,假槍僅389.8公克,且彈匣與子彈外觀均有巨大顯著差異,肉眼即可輕易辨識。

    勘驗監控畫面更顯示,林員退勤時花費相當時間將子彈排列於彈盤,並全程手捧彈盤走回子彈槽,事後還持續彎腰、以各種角度反覆查看槍彈櫃長達數分鐘。檢方認定其長達14年的警務資歷,絕不可能無法分辨真假槍彈,顯然是刻意擺設遮掩,辯詞顯係臨訟卸責。

    另外,證人也指出林員離職前因請假問題對長官積怨甚深,先前甚至曾於械彈室內高舉上膛手槍前後2次瞄準門外作勢開槍,展現高度危險的異常舉止。林員被詢問時更情緒激動表示「隊長逼我的」,可見其係基於報復心理故意為之,實難採信其忘記歸還之說。

    檢察官認為林員以一持有行為同時觸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非法持有制式手槍罪及第12條第4項非法持有子彈罪,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從一重處斷。扣案的假槍彈為林員所有且供犯罪所用,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宣告沒收。

    檢察官特別在起訴書中審酌,林員身為警務人員,僅因請假問題不滿主管管理方式,未思理性解決手段,竟基於報復心理擅自持有高度危險性的制式槍彈,行為惡性非低;且考量其迄今猶矢口否認犯行、飾詞狡辯,犯後態度不佳,建請法院從重量刑,以資懲儆。

    至警方另移送林員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侵占公有器材等罪嫌部分,檢方考量林員僅將槍彈帶至駐地303待勤室,未攜出駐地範圍,且被問及時即取出交付,也沒有販售或轉讓紀錄,尚難認主觀上有不法所有意圖,因屬法律上一罪,不另為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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