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士林地檢署書記官林顥倫因偷拍21女裙底入獄,還從贓物庫裡偷帶扣押物,又被判4年半定讞。資料照。白廷奕攝
時任士林地檢署書記官林顥倫在院檢廁所及公共場合偷拍21名女子的胸部、裙底,被判3年半定讞,去(2025)年8月入監服刑。但他又被查出,從士檢贓物庫偷走手機、筆電等扣押物,還趁機複製犯罪性影像私藏,他一路認罪,一審依貪污罪重判5年,他上訴二審後捐款20萬給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士林分會,二審改判4年6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調查指出,林顥倫原本在台北地檢署擔任三等書記官,2013年起調任士檢服務,有職員發現林顥倫經常貼近女同事身邊,鞋頭還疑似藏有針孔,因而向長官檢舉。士檢2023年間查出他使用密錄器、針孔偷拍女同事、朋友的裙底或胸部,也曾在公共場所偷拍路人,至少21女受害。他因此被判3年半定讞。
不僅如此,檢方到林顥倫家搜索,查出鎮守贓物庫的他,竟監守自盜。
調查指出,林顥倫2021年調任贓物庫,竟未依規定銷毀違禁物,還帶回家藏放,藉此侵吞4支iPhone 6S手機、1支Sony手機、1台筆電、3張記憶卡和1台針孔攝影機,扣除折舊總價值達46797元。此外,他也趁機拿出證物袋裡的隨身碟及手機,將其他案件非法拍攝的性影像存進自己的USB。
林顥倫應訊時坦承犯行,一審依《貪污治罪條例》侵占公有財物罪、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無故取得公務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判應執行5年。
他上訴高院求輕判,坦言自己犯了錯,但強調罹患身心症,才無法控制偷窺慾,才會犯下本案。他坦言至今仍不理解為何會產生「性偏差」,但經過藥物控制及心理諮商後,身心已明顯改善。他談到父母及心愛的女兒時淚崩,希望法院能減刑讓他早點回去彌補犯下的錯誤。
高院批他的行為有辱官箴,且不符合《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的減刑條件,但考量他自始坦承犯行,深表悔悟,還主動委由親人向犯保協會捐款,以示積極彌補犯罪所生損害的悔意,因此下修刑度,改判應執行4年6月。
林顥倫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為原審認事用法沒有違誤,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