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昱帆在泰國遞槍給老闆幫忙殺仇家,更一審判決出爐。資料照。白廷奕攝
毒販王紘騰因毒品交易糾紛前(2024)年在泰國行刑式槍決仇家石茂強,王綋騰等3名共犯案發後逃亡柬埔寨,只有負責「遞槍擦血」的周昱帆返台投案。國民法官一審認定他僅構成「幫助殺人罪」,判刑7年;全案上訴後大翻盤,二審撤銷發回台北地院更審。周昱帆趕緊上訴三審,最高法院出手拆彈,將案件發回高等法院更審。高院今(10/27)日維持原判。可上訴。
老闆殺仇家,他遞槍擦血
調查指出,全案首腦王紘騰在泰國經營大麻店,與逃亡到當地的台灣通緝犯石茂強有毒品交易往來,雙方因故衍生糾紛。前年2/24晚間,王紘騰指示員工周昱帆、其國中同學許峯源搭機前往泰國,於翌日抵達王綋騰的曼谷租屋處,王紘騰並找另名共犯林廣原通知石茂強前來談判,雙方一言不合爆發衝突。
檢方查出,石茂強揚言對王綋騰的泰國女友Piyanuch Thammarat(暱稱糖糖)不利,王紘騰氣憤難耐,突然掏槍朝石男的太陽穴開槍,隨後將槍放回周昱帆的2樓房間。但石茂強沒死,倒臥在血泊中不斷掙扎呼救「救命啊…兄弟對不起、對不起」,王綋騰擔憂驚動鄰居,對周昱帆下令回房間取槍,再次朝石男左後腦開第2槍,這次被害人當場死亡。
案發後,王綋騰指示周昱帆、許峯源清洗現場血跡,林廣原則幫忙開車棄屍,其後4人和糖糖逃往柬埔寨避風頭。全案在泰國曝光後,周昱帆選擇在同年2/26搭機返台投案,糖糖則在泰國落網,其餘人還在逃。台北地檢署依殺人罪嫌起訴王綋騰和周昱帆,另通緝許峯源、林廣原。本案成為國民參審制上路以來,首起「境外殺人案」。
石男的遺體在泰國蘇凡納布機場附近被發現。資料照。翻攝臉書@ข่าวสารเมืองปราการ v2
石男的遺體在泰國蘇凡納布機場附近被發現。資料照。翻攝臉書@ข่าวสารเมืองปราการ v2
一審沒判殺人罪,二審發回重來
檢方主張周昱帆犯下殺人罪。
但一審台北地院國民法庭指出,他事前未與老闆謀議殺人,不知道王綋騰會開槍,因此王男開第1槍時,周昱帆不存在殺人動機與犯意;而石茂強倒地後,周昱帆在場目擊驚恐萬分,主觀上認為石男必死無疑,但認為事件與他無關,因此並未立即答應協助王綋騰取槍,而是經王男兩度催促才取來槍盒,交付後迅速離開現場,有消極抵抗。
一審認定,周昱帆協助遞槍只是縮短王綋騰取槍的距離與時間,其行為並非不可或缺,事後他雖然有幫忙清洗血跡、刪除手機對話紀錄滅證,仍無從認定他有共同殺人的犯意,因此僅依幫助殺人罪判處7年有期徒刑。
但檢方上訴二審後出現變數。高院指出,周昱帆偵審期間曾表示,王綋騰突然「朝他背後」開槍,不清楚打到哪個部位,他是「看了新聞才知道打到頭」,但原審卻僅因石茂強中第1槍後倒地,且案發後調查結果發現他被打中太陽穴,就直接認定周昱帆當時知道石男必死無疑,沒有針對他的行為、被害人的狀態作整體觀察。
高院也認為,周昱帆知道王綋騰命他取槍的目的,是為了補第2槍徹底殺死石茂強,避免因被害人求救驚動鄰居,且他也擔心遭社區警衛察覺,兩人是否基於相同目的,互相利用彼此的行為完成殺人,存在疑問。此外,被害人當時尚未死亡,若周昱帆未取槍,讓王綋騰的犯行曝光,被害人可能因此獲救,是否仍可認定周男沒有想讓石茂強趕快死亡的意思,也有疑問。
高院認為,一審判決逕自推論周昱帆主觀上沒有共同殺人犯意,不符論理及經驗法則,至於檢方在一審曾主張周男持有具殺傷力的非制式手槍,一審也沒有在判決中敘明理由,判決顯然違法,因此將全案撤銷發回北院更審。
周昱帆(左)返台投案,移送地檢署後聲押禁見獲准。資料照。侯柏青攝
三審搶先發回,他維持輕判
高院撤銷發回的判決理由,對周昱帆似乎相當不利,辯護人遂展開即刻救援,上訴求助最高法院,竟出現驚天逆轉。
最高法院指出,檢方沒有起訴周昱帆槍砲罪,法院就不能針對未起訴的犯罪進行審判,而檢察官在一審開庭時提到周男違法持有手槍,只能認定檢方是促請法院注意,且一審判決也載明這部分是由檢察官另案偵辦,因此,一審對此沒有交代理由,不能認定為判決違法。
此外,最高法院認為,周昱帆有沒有單獨持有兇槍的犯意、持槍的原因目的為何,都攸關他是否另犯持有非制式槍枝罪,也涉及到他持有槍枝的犯行,與檢方主張共同殺人或一審認定幫助殺人之間,究竟是屬於「數罪併罰」或「想像競合犯」的裁判上一罪關係,但目前這點並不明朗。
最高法院認為,二審沒有詳論持有槍枝的部分,與檢方起訴事實有何不可分的關係,就逕自推論一審沒有針對受請求事項進行判決,理由並不完備。且二審判決違法的情形,也攸關國民參審案件上訴第二審的審查標準,以及發回更審的法律適用是否允當,決定將全案撤銷發回高院更審。
高院組成新的合議庭進行審理,今日駁回檢方上訴,仍依幫助殺人罪判刑7年。本案仍可上訴。
台籍通緝犯石茂強在泰國遭槍殺,臉書經常貼出重機的照片。資料照。翻攝當事人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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