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議員周駿宥酒駕被判刑,遭中選會剔除資格,法院准他可先參選。取自當事人臉書
無黨籍花蓮縣議員周駿宥今(2026)年2月間酒駕被逮,法院判刑3月可易科罰金,他日前登記參選爭取連任,但中選會認為他刑期未執行完畢,資格不符予以撤銷。周駿宥聲請假處分,請求法院暫時准許他以候選人身分參選,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周駿宥的刑度可申請「易服社會勞動」,立法院今年6月修法後,參選資格即有解釋空間,今(10/22)日裁准他在本案訴訟終結前可先參選。可抗告。
周駿宥自2018年起連任兩屆議員,卻捲入酒駕風波。調查指出,今年2/15下午2點多,他在喝了摻有米酒的湯品後,在吉安鄉自立路南向開車行駛。警方發現該車車牌逾期註銷,上前攔查,赫然發現周駿宥渾身酒氣,吐氣測得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2毫克,明顯違法。檢察官考量他坦承犯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法院判處3月徒刑、可易科罰金。
周駿宥今年繼續參選拚連任。但中選會認為,他的刑期尚未執行完畢,依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9款規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10/16公告撤銷他的參選資格。周駿宥因此聲請假處分。
周駿宥(中)今年2月酒駕被逮。取自當事人臉書
北高行審理後指出,《選罷法》該款原本規定,「……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於緩刑期間或行刑權因罹於時效消滅」,就不能參選,但立法院今年6月間新增但書,規定只要「宣告緩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的刑度,就不受限制。
北高行認為,根據《刑法》規定,周駿宥的刑度在6月以下,屬於可易服社會勞動的情況,而目前《選罷法》法條文義,也沒有限制參選人必須已申請易服社會勞動,或申請已獲檢察官准許,因此,本案有可參選的解釋空間,官司勝敗還很難說。
此外,北高行指出,定暫時狀態處分的制度,用意在幫聲請人防止重大損害、避免急迫危險的暫時權利保護,若本案官司勝訴尚難預料,應該依利益衡量原則判斷。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如圖)認為法條有讓周駿宥參選的解釋空間。資料照。廖瑞祥攝
北高行認為,本次縣市議員選舉將於11/28投票,若駁回周駿宥的聲請,他就無法以花蓮縣議員候選人身分參與本屆選舉。對他來說,不僅時程上有急迫危險,損害也確實重大、不可回復,日後就算法院認定他有參選資格,對他來說也沒有好處。
反過來說,若准許周駿宥參選,雖然會增加中選會的選務負擔,對公益有影響,但如果周駿宥敗訴,仍可依照《選罷法》規定撤銷候選人登記或提起當選無效訴訟,不至於有不可回復的損害。因此,北高行衡量本案可能的公益與私益損害後,認為假處分有其必要性,裁准周駿宥在本案訴訟程序終結前,可以先以候選人身分,參選本屆花蓮縣議員選舉。
本案合議庭成員為審判長法官李君豪、法官周泰德、法官郭銘禮。本件仍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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