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察署在今年5月25日正式成立查察妨害選舉督導小組,由法務部長鄭銘謙(左二),代理檢察總長徐錫祥(左三),台高檢署檢察長張斗輝(左一),最高檢察署主任檢察官呂文忠(左四)共同主持。資料照。呂志明攝
大選進入倒數階段,檢察機關與基層里長的互動意外掀起政壇波瀾!各地檢署近日陸續寄發「給鄉親的一封信」,提醒里長切勿觸犯《反滲透法》,部分地區甚至由「派出所所長親自面交」,引發資深媒體人嚴詞質疑為「政治恐嚇」、製造基層恐慌。面對各界關切,最高檢察署今日迅速發表聲明澄清,強調宣導皆有法可據,旨在淨化選風與預防犯罪,絕非打壓異己。
資深媒體人徐宗懋撰文質疑,新北、台中、士林、台南及橋頭等地檢署動員民政與警察系統發信給基層,甚至由警界高層親自遞交,此舉無異於「以行政指導之名,行政治恐嚇之實」,意在阻礙兩岸正常的民間交流。
徐宗懋進一步指出,檢方信件提及若接受「滲透來源」資助或低價赴陸招待,最重可處 10 年有期徒刑,其論述源自「林雪峰案」。他抨擊,《反滲透法》中關於「滲透來源」與接待標準缺乏明確界定,極易淪為裁量權過大的政治工具,嚴重違背刑法的明確性原則。
面對外界沸沸揚揚的疑慮,最高檢察署隨即發表聲明強力澄清。最高檢表示,各地方檢察署寄發信函係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15 條及《法院組織法》第 63 條等規定辦理。檢方強調,此舉旨在結合村里長熟稔地方的優勢與民政宣導資源,協助民眾釐清法律邊界,避免無心觸法。
針對《反滲透法》的適用疑慮,最高檢說明,該法第 2 條對「滲透來源」已有明確法律定義,第 3 條與第 4 條亦明定受指使從事競選或捐贈獻金之刑責;若受指示犯特定罪名,依第 6 條及第 7 條規定更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相關規範皆非常具體。
至於外界關注的「對價關係」與「指示」如何認定,最高檢引用最高法院判例強調,檢方辦案會綜合考量主觀意向、授受雙方關係、交付時間場合等客觀事實,判斷是否動搖投票意向絕非僅憑金錢多寡。檢察官必定恪遵法定程序,堅持「依證據辦案」,請社會大眾切勿過度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