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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老婆條款」通過了! 立院三讀遺贈稅法 遺產誰繼承、誰繳稅

    2026-08-21 18:29 / 作者 吳馥馨
    遺贈稅法「大老婆條款」今天三讀,擬制遺產誰繼承、誰繳稅。廖瑞祥攝
    立法院今(21)日三讀通過《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定明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親屬受贈財產,在併計遺產後,遺產稅的計算方式;財政部表示,這部分遺產稅額以特定親屬為納稅義務人,也就是誰受贈、誰繳稅;另外,也明確配偶受贈擬制遺產後,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的計算方式。

    賦稅署長樓美鐘今天表示,本次修法最受矚目的一條,即外界俗稱的「大老婆條款」,也是配合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意旨,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給特定親屬(亦即包括配偶、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的財產,其遺產稅由受贈人繳納,以維租稅公平。

    修正重點包括第6條,增訂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親屬的財產,併計遺產總額課稅者,按各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比例計算之遺產稅額,以各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刪除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的規定,並增訂有遺囑執行人案件,得由遺囑執行人代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稅及申請復查。


    第17條之1,計算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數額時,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視為被繼承人現存財產。

    第23條增訂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確定遺產權屬案件之申報期間及核課期間起算日規定。

    第30條刪除遺贈稅應納稅額在新台幣30萬元以上,才可申請分期繳納的限制規定,並增訂繼承人得採多數決方式以遺產中之存款繳稅,以及受贈人申請以遺產抵繳或繳納擬制遺產稅額,應經全體繼承人同意,始得為之等規定。

    第41條增訂納稅義務人同意以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的應稅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予稽徵機關,得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規定。

    第51條刪除滯納金加徵方式及逾期未繳移送強制執行規定,回歸依稅捐稽徵法規定辦理。

    財政部表示,為利徵納依循,該部刻研擬修正遺贈稅法施行細則等子法規,修訂相關申報書表及線上申辦系統等,並督導各地區國稅局積極規劃後續稽徵作業。該部將於總統公布上述修正條文後加強宣導,俾利各界充分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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