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歲王姓女子(白色安全帽)2024年11月8日深夜,持美工刀在北捷板南線列車隨機攻擊,9日被依殺人未遂罪嫌移送。讀者提供
台北捷運板南線新埔站前年發生隨機砍人案,一名王姓女子在車廂裡持美工刀攻擊素不相識的17歲鄭姓高中生,造成對方臉部、頸部及耳部撕裂傷。鄭姓高中生事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醫療費19萬2000元及精神慰撫金200萬元,合計219萬2000元。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醫療費全數有據,但精神慰撫金金額過高,酌減為100萬元,判決王女應賠償119萬2000元,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2024年11月8日晚間10時15分許,王姓女子攜帶美工刀自新北市板橋區新埔捷運站搭乘板南線往頂埔方向列車。列車行駛途中,她明知人體頭部、頸部極為脆弱,仍朝站在車廂側門旁的17歲鄭姓高中生揮砍頭頸部。鄭姓高中生奮力抵抗,現場熱心民眾也立即上前協助壓制,才未讓王女繼續行兇。
鄭姓高中生送醫後,共受有左臉8公分、左頸1.5公分、左耳2公分撕裂傷,以及鼻子2.5乘0.1公分擦傷。他指出,自己與王女素不相識,案發時年僅17歲,正值準備高中學測的衝刺階段,卻在捷運車廂內遭隨機持刀攻擊,歷經生死交關,身心受到重大創傷。案發後,不僅對搭乘大眾運輸工具產生嚴重恐懼,在人群密集或封閉空間也容易感到不安、心跳加速,並出現專注力下降、作息紊亂及對陌生人過度防備等情形,嚴重影響校園生活、社交互動及備考心態。
鄭姓高中生表示,左臉留下長達8公分的傷疤,未來能否完全恢復仍屬未知,加上案發畫面在網路流傳,成為難以抹滅的記憶,因此提出醫療費及精神慰撫金求償。其中,他已於安瑟美膚整形外科診所接受脈衝光除疤及微針電波等治療,截至2026年5月5日止已支出6萬6000元;依醫囑及診療計畫,後續仍須接受第二階段微針電波及手術修疤,預估還需支出12萬6000元,醫療費合計19萬2000元。
王女於民事審理中不爭執自己的殺人未遂犯行,也不爭執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但對賠償金額提出抗辯。她表示願意支付已實際發生的醫療費,但尚未支出的將來醫療費用,難認屬已發生的實際損害;至於精神慰撫金200萬元則認為過高。
王女辯稱,自己案發前已罹患思覺失調症,當時因幻聽發作,誤認鄭姓高中生是長期跟蹤、性騷擾並訕笑她為「紙老虎」的男子,因此萌生與對方同歸於盡的念頭才犯案。她強調,本案並非經過縝密計畫,也非刻意選在大眾運輸工具內犯案以引發社會恐慌,並請法院考量她案發時無業、名下無財產,曾被核定為中低收入戶,自案發遭羈押至今沒有收入來源等情形,酌減精神慰撫金。
新北地院審酌後認為,鄭姓高中生已支出的6萬6000元醫療費有相關單據可證,且王女並無爭執;至於尚未支出的12萬6000元,因傷勢位於臉部,對容貌影響重大,後續除疤、微針電波及手術修疤均屬回復傷勢所必要支出,療程及收費亦無不合理,因此醫療費19萬2000元全數准許。
至於精神慰撫金部分,法院指出,鄭姓高中生案發時僅17歲,就讀台北市立成功高中,平日搭乘捷運上下學,卻在車廂內無預警遭持刀攻擊頭頸部,雖未造成危及生命的嚴重傷勢,仍在左臉留下8公分傷疤,在公開場所遭遇此類犯罪,足以造成重大心理創傷,其主張對大眾運輸、人群密集或封閉空間產生恐懼,影響校園生活、社交互動及備考心態,確屬合理。
不過,法院同時考量王女確實罹患思覺失調症,案發時可能出現幻聽情形,並斟酌鄭姓高中生仍為學生、沒有收入,王女具碩士學歷、有數年工作經驗,但案發時工作不順、資力不豐等因素,認定200萬元精神慰撫金請求過高,酌減為100萬元。
因此,法院判決王女應賠償鄭姓高中生119萬2000元,包括醫療費19萬2000元及精神慰撫金100萬元,並自2025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其餘請求駁回,全案仍可上訴。
至於刑事部分,王女一審遭依殺人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案經上訴後,高等法院改判有期徒刑7年,並諭知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