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廖瑞祥攝
立法院院會於8月4日三讀通過「有線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欲適度鬆綁政府、其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或其受託人間接投資廣電事業,持有廣電事業者股份放寬至上限1%。對此,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今(8/17)日表示,行政院長卓榮泰決定不予副署。
比照今(2026)年1月30日三讀通過的《衛星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有線廣播電視法》三讀條文放寬政府、其捐助成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各別間接持有系統經營者股份,可達上限1%,政府基金或公營事業自行或委託投信投資股數,不會列入1%的限制。
李慧芝今日表示,這次修法涉及的黨政軍條款及裁罰對象規定,與行政院長卓榮泰先前決定不予副署的《衛星廣播電視法》第5條及第50條內容相近。當時行政院認為,修法對特定新聞頻道換照以准予為原則,創造不合理的差別待遇,且無視頻位資源稀缺性,侵害營業自由及大眾傳播自由。
李慧芝表示,對於黨政軍投資媒體業者的限制及監理,相關規範應該一致,才能符合憲法所要求的平等原則。為避免法律公布施行後,因相關規定不一致而產生執法爭議,甚至引發違憲疑慮,卓榮泰依憲法所賦予行政院院長的副署權,決定不予副署這次《有線廣播電視法》的三讀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