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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吃「肌肉鬆弛劑」騎車遭攔查 快篩竟「大麻陽性」警:藥駕仍可能有罪

    2026-07-01 14:04 / 作者 曹岡陽
    警方也現場示範直線測試及平衡動作。刑事警察局提供
    不少民眾就醫後,千萬記得要檢查處方籤的副作用與警告事項。台北市一名32歲蔡姓男子日前因服用醫師開立的肌肉鬆弛劑後騎車外出,警方發現其行車不穩將其攔查,進行唾液毒品快篩竟呈現大麻陽性反應。對此,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今天(7/1)召開記者會說明,民眾若服用藥物後駕駛交通工具,及時有醫囑服用合法藥物,只要影響駕駛能力,也可能構成刑法所規定的公共危險罪。

    蔡姓男子透露,6月23日服用醫師開立醫囑之肌肉鬆弛劑後,前往松山慈惠堂參拜後騎機車外出。蔡男行經福德街右轉時遭警方攔查,警方認為他騎乘過程有偏移、搖晃情形,因此要求配合唾液毒品快篩,結果呈現大麻陽性反應。警方隨後依法製作筆錄並採集尿液送驗,全案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地檢署,經檢察官複訊後無保請回,但其機車遭移置保管,車牌亦遭吊扣一個月。

    蔡男事後指出,從未施用毒品,複診詢問醫師後,懷疑近期服用的肌肉鬆弛劑可能導致快篩出現偽陽性反應,因此向外界陳情,希望釐清相關檢測機制。

    警政署也特地澄清,警方執法並非隨機攔查,駕駛人出現行車不穩、偏移車道或精神恍惚等具體危險徵候,才會依法實施攔檢。除進行唾液快篩外,也會視情況要求駕駛接受直線行走、平衡測試等現場檢測,並採集尿液送驗,以進一步確認是否已達不能安全駕駛程度。

    警政署指出,《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駕駛人若因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即可能構成公共危險罪,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警方提醒民眾,根據法院歷年判決實務,即便是遵照醫師指示服用感冒藥、鎮靜劑、安眠藥、肌肉鬆弛劑等合法處方藥物,只要藥效造成嗜睡、頭暈、反應遲緩等情形,影響駕駛能力,仍可能依法究責,請民眾服藥前後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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