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產署修正國有非公不動產勘查作業程序。廖瑞祥攝
財政部國產署今(17)日表示,已在今年8月4日修正「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勘查作業程序」,增訂租約管理、續租換約案件得以航照影像(含遙控無人機航照影像)套繪地籍圖後繪製使用現況略圖,確認地上物狀況,免派員實地勘查,縮短勘查成果繪製時間。
此外,也增訂國(公)營事業機構、電信業者及天然氣業者依相關目的事業法令申請使用國有非公用土地等案件,得免派員實地勘查,加速案件審辦,提升國有財產管理效能。
官員補充,包括台電公司的電塔、電力設備;台水公司的管線、加壓站,都是國營事業中較長申請使用國有非公土地者。
此外,實務上,大面積太陽光電土地標租、耕地放租,是個案特殊,換約時,除了要以航照影像套繪地籍圖,繪製使用現況略圖,仍需要現堪程序。
國產署表示,已出租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之租約管理、續租換約案件數量龐大,若全數辦理實地勘查,將排擠其他案件勘查,影響各類案件審辦進度。
因此,考量此類案件多有前次勘查資料,以最新航照影像比對地上物,就足以判斷承租人有沒有違約使用,因此放寬這類案件勘查應繪製的使用現況略圖,得以該航照影像套繪地籍圖後繪製分錄線及錄號,免繪製地上物狀況,且無須經勘查人員實地比對使用現況與航照影像相符。
若以圖資比對後,有疑似違約情形或無法確認地上物狀況,再辦理實地勘查,以節省勘查人員再繪製地上物時間及減輕勘查人員需實地勘查作業負擔。
國產署進一步表示,為充分運用申請人檢附之申請資料及節省勘查人力,國(公)營事業機構、電信業者及天然氣業者依相關目的事業法令,例如台電公司依《電業法》規定申請使用國有非公用土地,且已檢附足資辦理分錄的圖說資料者。
或者國產署接管河川專案土地,經財政部同意按現狀造冊移交之案件,移交機關所附申報清冊之使用現況欄已載明使用情形等,均可免再辦理現場勘查,以節省勘查人力,加速案件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