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一名幼童拿繩子纏繞脖子玩拔河,遭拉扯拖行受傷。示意圖。取自pexels
桃園一家私立幼兒園2023年發生幼童勒傷事件,一名5歲幼童當時將繩索纏繞在脖子上,與其他幼生玩拔河遊戲,遭拉扯倒地拖行。市府接獲通報後調查認定,在場的羅姓教保服務人員疏於管教,開罰6萬元並請羅女接受3至12小時的知能研習課程,她興訟抗罰。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勘驗監視器畫面發現,多名幼生因拔河摔倒時,羅女一直在使用手機,判她敗訴。可上訴。
這起事件發生於2023年12月1日中午11點多,羅女當時和另一名教保員在幼兒園的遊戲空間內看顧幼童。有兩名幼生拿出繩索把玩,一名5歲幼童將繩索拉到場地中央,其他幼生見狀也加入開始進行拔河遊戲,期間,該幼童數度將繩子纏繞在脖子上,羅女卻沒看到。後來遊戲越發激烈,不少幼生摔倒在地,該幼童也被拉到地上拖行,跑去找羅女求助,她這才發現該幼童已經受傷。
教育局接獲通報後,召開調查處理審查小組及違法事件委員會,認定羅女涉及消極不作為的不當對待,情節非屬重大,但仍建議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規定從重裁罰。市府於是開罰6萬元,公布姓名及機構名稱,並請羅女接受3至12小時的幼兒輔導管教、情緒管理相關知能研習課程。她因此提起行政爭訟。
但北高行勘驗監視器發現,該幼童第一次拿繩索纏繞脖子,持續了好幾秒,並非只是一瞬間的行為,羅女沒有即時察覺並制止,反而拿出手機使用。中途有一名幼生跑去找羅女交談,遊戲也還在進行中,但她依然在滑手機,後來多名幼生摔倒,距離羅女都很接近,她依然沒把手機放下。直到該幼童跌倒被拖行後,跑去找羅女交談,羅女仍繼續在用手機,隨後才放下並查看幼童頸部。
北高行認為,事件過程將近4分34秒,期間出現多種危險行為,羅女卻未能及時介入,施以適當的輔導或管教,病友使用手機的情形,導致該幼童頸部受到挫傷,屬於對幼兒的不當對待,市府處分並無違誤。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如圖)勘驗監視器,認定羅女在案發時持續使用手機。資料照。廖瑞祥攝
羅女雖然質疑,教育局組成的違法事件認定委員會組成不合法,沒有找幼兒園的家長會代表出席,且應該聘主管機關代表,而非專家學者。但北高行指出,根據教育部訂定的《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只要聘任全國或地方家長團體代表就夠了,其餘委員也都具備幼兒教育專業。
羅女另主張,她當時除了要照看現場幼生,還要回應幼生問題、整理踩高蹺的交纏線繩、指導幼生遊戲方法、線上回應家長提問,並非一昧使用手機、置幼童於不顧。羅女認為,她沒有積極不當對待行為,事發後不僅立即通知家長,也多次探問幼童恢復狀況,陪同調閱監視器並主動聲請調解,並已同意家長主張、支付補償完成,市府處罰實在過重。
不過,北高行指出,違法事件認定委員會審議時,把案情分為「情節輕微」、「非屬情節重大」與「情節重大」3種類型,並考量各項因素進行裁量。例如故意行為屬情節重大:非屬故意且輕微過失屬情節輕微;其餘皆「非屬情節重大」。又例如,若犯後無反省悔過屬情節重大;犯後態度良好屬情節輕微;其餘屬非屬情節重大。
北高行認為,羅女一開始自稱雖使用手機傳訊息,仍有在觀察幼生遊戲情形,後來又補充說明是要兼顧與其他幼生及親師聯絡,才稍有疏忽,市府因此審酌她的犯後態度等條件,認定屬於「非屬情節重大」而從重裁量,沒什麼問題,判決羅女敗訴。本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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