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一名國中生做廚餘裝瓶實驗放教室窗台,被學校記警告,他提告勝訴。示意圖,與本案無關。陳品佑攝
桃園一所高中的國中部學生為了做實驗,去(2025)年將午餐剩菜和蟑螂裝進寶特瓶,放置於教室外窗台。校方認為有破壞衛生疑慮,記警告1支,學生提起行政爭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學生雖未事先取得教師或同儕同意,但這正是學習「與人和諧互動素養」的歷程,校方沒適時引導學生,卻對情節輕微的行為記警告,違反比例原則,也違反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的理念,判撤銷處分。可上訴。
這起事件發生在去年5月間,國中生在上生命教育課程時,聽到老師提到將剩菜放進一個瓶子裡一學期的實驗,學生想實驗若食物缺乏氧氣會發生什麼結果,於是將午餐剩下的海帶、米飯、豆干條、肉和1隻蟑螂放進寶特瓶裡關緊,放置於教室外的窗台上。校方認為,學生私自做實驗,又長期放置不處理,導致其他學生可任意拿取,造成環境衛生疑慮,決定記警告。
國中生提出申訴,起初遭校方認定無理由,但他提起再申訴後,校方認為申訴評議委員會不符規定,自行撤銷決定,但又再開一次會作成申訴無理由的決定。國中生繼續向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提起再申訴,評議委員會認為有理由,撤銷評議決定,然而,校方去年12月再開會,仍堅持原處分合法,學生只好提起行政訴訟。
學生認為自己是上了生命教育課程才做實驗,也有關緊寶特瓶。示意圖,與本案無關。取自Unsplash圖庫
校方主張,校園是集體學習的公共空間,不容忽視環境與安全的管理責任,學生自己也承認學校曾發生類似廚餘裝瓶後氣爆的安全事件,即使認為無惡意,在未經報備或指導的情況下私自實驗,已產生安全風險,也確實有引起其他同學的不適。校方認為,學生自主探索的精神雖值肯定,但應同時強化其公共規範意識與責任感,兼顧不影響其他人權益,否則有濫用自由之嫌。
國中生則主張,生命教育老師上課時教授課程,可以認為有不確定的同意,且老師也沒說這件事要經過學校同意。學生認為,獎懲規定稱記警告要有客觀事實,但他客觀上就是沒有破壞環境,學校只說有疑慮,不能因此處罰。至於之前發生的爆炸案件,是學生家長在學校遇到國中部主任時,對方才提到有發生過類似事件,但學校卻也沒有宣導實驗的危險性。
北高行指出,根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規定,學校管教或懲處學生,應與學生違規行為的情節輕重相當,符合比例原則,且為了確保管教或懲處的合理有效性,應審酌個別學生的行為動機、手段、違反義務程度、所生危害等情狀,以保護學生身心安全為考量目的。
此外,北高行也指出,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本於「全人教育」的精神,強調學生是自發主動的學習者,學校教育應善誘學生的學習動機與熱情,引導學生妥善開展與自我、他人、社會及自然的各種互動能力,協助學生應用及實踐所學,體驗生命意義。而108課綱以適性教育培養學生的核心素養,包含「人際關係與團隊合作」,也就是培育相互合作及與人和諧互動的素養。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如圖)認為,引導學生學習如何與人和諧互動,正是學校的責任。資料照。侯柏青攝
北高行認為,國中生依照生命教育老師曾講授的內容自行做實驗,可見老師的課程,確實有善誘學生自發性學習動機與熱情,值得肯定。雖然學生沒有事先取得教師或同儕同意,但這不就是「與人和諧互動素養」所應學習的歷程嗎?不是身為國中教育者的學校所應引導學生成就的部分嗎?法官認為,學校沒適時引導學生與同儕間妥善開展與他人互動的能力,協助培養團隊合作的素養。
北高行指出,本案雖然屬於情節輕微的破壞環境衛生行為,但校方應該審酌學生的行為動機等情況,並基於導引身心發展的考量,本可採取「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口頭糾正」、「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或「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等一般管教措施,就有助於維護環境衛生,卻採取記1支警告作為懲處,顯然不符比例原則,也違反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理念。
北高行認為,國中生主張有理由,判決撤銷處分、申訴及再申訴決定。本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