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14日,「孩想陪你長大」聯盟發起活動,呼籲塗銷制度應採分級制。資料照。廖瑞祥攝
新北市校園割頸案震驚全台,涉案少年與少女遭判刑定讞,受害學生父母痛批《少年事件處理法》為「惡法」,過度保護加害少年且忽略家屬痛楚,引發各界修法呼聲。行政院院會於今(10/29)日通過司法院送請會銜的《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8條之2修正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法務部指出,為保障被害人權益,本次修法增訂少年重大犯罪案件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針對故意致人於死或重傷之少年刑事案件,增訂被害人得聲請參與本案訴訟程序。若被害人有法定不能聲請之情形,得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特定親屬聲請。
若被告為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特定親屬且無其他得聲請人時,得由被害人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聲請。經少年法院裁定准許參與訴訟者,得聲請到庭陳述意見、就證據調查及科刑範圍表示意見,並得聲請修復式司法程序,法院審理時亦應採保護少年之必要措施。
在少年刑事案件假釋規定方面,草案將假釋門檻實施分級化。修正條文第81條區分少年重大犯罪或嚴重侵害法益之犯罪與一般少年刑事案件,前者徒刑執行逾2分之1始得假釋;其他宣告有期徒刑者,徒刑執行逾3分之1得假釋。
法務部並提出修正條文第81條第2項建議條文,明定矯正機關辦理假釋審查時,應參酌被害人或其遺屬意見,必要時得委請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協助,確保被害人家屬意見納入審查。
少年前案塗銷制度則分設不同觀察期間。修正條文第83條之1至第83條之5區分少年保護事件及少年刑事案件,分別規定1至3年、1至5年不等之觀察期間。
少年保護事件於觀察期間內未再犯者,屆滿時視為未曾受各該宣告,並於少年滿21歲時自動塗銷前案紀錄。少年刑事案件則採法院裁定塗銷制,觀察期間內未再犯者,由少年法院裁定視為未曾受該宣告,裁定確定時塗銷前案紀錄,以兼顧少年最佳利益、社會安全及法制明確性。
草案亦增訂移送前程序檢察官得訊問少年之規定。成少共犯案件有調查共犯、保全證據必要者,司法警察(官)應先報請檢察官許可,始得向法院聲請同行書,並得先將同行之少年護送至檢察署由檢察官訊問,完畢後再交司法警察(官)護送至少年法院。逕行同行、緊急同行及依法逮捕之少年亦準用相關規定。
行政院會銜意見提出第18條之2建議條文,維持同行書由司法警察(官)逕向少年法院聲請,但基於檢察官偵查主體地位,檢察官得指揮護送少年至檢察署進行必要訊問。同條第3項明定檢送資料包含訊問筆錄及原移送卷證,有妨害偵查之虞時,訊問筆錄得不檢送。檢察官先行訊問少年時,亦準用《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1扣除法定障礙事由期間之規定。
行政院院會通過修正草案後,將送請立法院審議。法務部表示將積極配合後續立法院審議作業,完善法制,兼顧保障少年健全成長、順利復歸社會、保障被害人表意權,並有效追查利用少年犯罪之幕後集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