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衛生法》部分修正條文通過,學校針對影響學生的物品或行為,可適時輔導、管理或限制其使用。示意圖,取自Pixabay
立法院今天(8/21)三讀通過《學校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針對影響學生健康的物品或行為,得適時輔導、管理或限制其使用,並訂定適當管理規範,同時規範高中以下全面禁止電子煙;另外,明定主管機關應協助學校備置生理用品、推動月經教育。
為維護與促進學生身心健康,營造衛生的校園環境,立院今三讀通過《學校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修正條文共計7條,包括強化學校衛生委員會專業、備置生理用品與加強月經教育、深化心理健康支持、規範成癮物品與行為、健全聽力保健等。
月經平權方面,各級主管機關應協助學校備置生理用品,並推動月經教育,落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精神,以終結月經貧窮。
條文也增訂,學校可依學生年齡、學習階段及校園實際需要,針對影響學生健康物品或行為,得適時進行輔導、管理或限制其使用,並訂定適當的管理規範,因應行動載具使用及其他可能影響身心健康的成癮風險。另外,由於現行條文未規範新興菸品,三讀條文明定禁菸範圍納入電子煙、新型態菸品等新型產品,並不得供售菸品、類菸品、酒、檳榔、尼古丁產製品及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三讀條文也規定,學校應加強預防及矯治罹患視力不良、聽力不良、齲齒、寄生蟲病、肝炎、脊椎彎曲、運動傷害、肥胖及營養不良等學生常見體格缺點或疾病;檢查結果若有異常,應建立追蹤與衛教機制,適時提供醫療轉介。
此外,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開設健康相關課程,專科以上學校得視需要開設健康相關課程,課程、教材及教法應適合學生生長發育特性及需要;相關課程也應包括心理健康教育,建立學生心理健康的認知、自我覺察能力,促進學生心理健康。主管機關或學校得依實際需要,薦送教師參加心理健康課程進修,。
第5條也提到,各級主管機關遴聘學校衛生委員會委員,應納入具醫藥、公衛、營養、心理健康等專業的學者、專家等成員,強化專業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