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民眾捐款給宗教是非常踴躍,但善款有沒有都妥善運用,需要建立更完善的制度。洪敏隆攝
慈濟在疫苗採購案一次遭騙10億餘元,也讓外界看到大型宗教公益法人組織的權威決策、內控是否失靈、重大交易風控是否足夠等問題。一個長期接受社會捐款、每年募款數十億元的大型公益組織的遭詐騙案,該問的不只是「誰騙了慈濟?」,而是當社會大眾把善款交給宗教團體後,法律究竟要求這些組織建立什麼樣的治理、風險控管與公開機制?沉寂5年才揭開的受騙驚魂 被騙之外該追問內控為何失守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於2021年新冠疫情期間採購BNT疫苗,最終雖跟隨政府專案共同採購取得疫苗,但是,2026年8月6日,檢調偵辦後由台中地檢署偵結起訴,慈濟在採購過程中遭詐騙3000萬美元、折合新台幣約10.6億元的「顧問費」才曝光。
更令各界吃驚的是,慈濟內部在事件被檢調揭發前,甚至可能未實質驚覺已遭遇詐騙,導致款項匯出後長達5年間皆未向警政機關報案。直到今年8月6日,慈濟才發出聲明,強調全案已進入司法程序,將全力配合司法調查。
慈濟基金會聲明稿
一名多年在幾個大型公益團體工作的幹部直言,「不要說10億元,單筆超過幾千萬元,對組織都是非常慎重的事。」因為公益組織花的不是自己的錢,而是社會大眾託付的善款;正常情況下,非常態的重大支出應先送理事或董事會進行專案報告,從必要性、交易對象、風險到付款條件逐項審查,再經法務、財務、會計等多重把關。若交易規模非常龐大,也會加入外部法律意見、交易對手盡職調查、履約保證等機制。
據起訴內容相關報導,儘管慈濟宋姓法務主管曾對交易對手規模與鉅額委任費提出疑問,最終仍未阻止簽約與付款;目前公開資料也不足以還原董事會對3000萬美元委任報酬究竟如何審查。
這名曾在宗教所屬社福法人任職的幹部點出大型宗教組織一個常見的治理風險,「當精神領袖或行政核心擁有極高威望,董事會若無法真正形成制衡,再完整的組織架構都可能只剩形式,重大決策最後仍集中在少數人手中。」當台灣每次遭逢天災,都會在救援現場看到慈濟志工身影,志工對台灣貢獻極大。慈濟基金會提供
善款不是我的錢 信任不能取代查核針對這起疫苗採購遭詐案,濟南基督長老教會主任牧師黃春生說,此事件不能僅以「刑事被害」一筆帶過,更應嚴肅檢視大型宗教公益法人的受託治理問題,人民把善款交給宗教公益團體,其實是把自己的愛心一併託付,越龐大的慈善組織,越不能只靠善念運作;越神聖的使命,越需要透明、專業與問責。
黃春生就此事在自己部落格寫得很直接:「善款不是『我的錢』,而是受託管理的錢」。他認為,在鉅額交易面前,「我相信他」絕對不能取代「我們查證過他」。善心不能代替制度,信任不能代替查核,宗教聲望不能代替問責,神聖使命更不能成為治理鬆散的理由。真正需要反省的,不只是「騙子為何如此可惡」,更包括一個不能迴避的問題——制度為什麼能讓騙子一路走到金庫門前,甚至讓門被打開?
黃春生說,宗教公益機構最危險的一種思維,就是:「我們都是為了做好事,所以程序可以比較有彈性。」然而,聖經倫理恰恰相反:目的越神聖,程序越應該經得起檢驗;使命越崇高,權力越需要接受監督。大型公益法人面對鉅額交易,至少必須有盡職調查、交易對手背景查核、利益衝突揭露與迴避、重大支出的分層及複數審核、法律與財務風險評估、外部會計稽核,以及董事會真正具有獨立性的監督機制。一個宗教體系多套法人組織 誰看得到全貌?慈濟成立60年來,並非首度捲入公共爭議,從「一灘血」創會故事訴訟到2015年內湖保護區開發案及後續引發的財務透明爭議。外界習慣把慈濟視為一個整體,但從法律上看,「慈濟」其實由不同法人組成,慈濟功德會屬宗教財團法人,由內政體系主管,慈濟體系以慈善、醫療、教育、人文四大志業運作,法律上則分屬不同法人與主管機關;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屬社會福利財團法人,由衛福部主管;慈濟醫療法人受《醫療法》等規範;慈濟傳播人文志業基金會屬文化事務財團法人;學校法人則由教育部主管。
這次遭詐的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本身是受《財團法人法》及社福財團法人規範的社會福利財團法人,並非不受《財團法人法》規範的第75條所稱「宗教財團法人」。也正因如此,案件反而凸顯另一個問題:連治理、財務揭露制度相對完整的大型公益法人,都可能出現10億元級的重大交易風險,那麼監督規範更分散的宗教財團法人、寺廟及宗教社團,又如何把關?知名宗教學者江燦騰在受訪中直言,將龐大產業分拆登記為數十個財團法人,正是大型宗教組織規避監管、分散風險的核心策略,他問記者:「你知道佛光山現在有多少(法人)?」當記者答不出來,他接著說,「所以啊,當宗教體系拆分成許多法人與基金會時,外界根本不可能從單一財報看出整體資產,更無法追蹤資金移動!」
江燦騰將此歸納為:法人分散、資產分散、責任分散。一旦發生重大財務弊端,組織便能將責任切割給單一法人,較難從整個宗教體系層次追索資金關係與決策責任。民眾基於善意捐款,並不表示宗教團體取得善款後就可以只依內部決策處理,像八八風災社會捐款給慈濟高達48億元,但慈濟於在地災區實際支出沒有那麼多,龐大資金流向及用途也一度有爭議,加上過往一些爭議投資,顯露出營利傾向與偏離救苦救難初衷的疑慮。江燦騰分析,大型宗教團體對外都是以精神領袖為招牌,實質運作集中於少數核心內部人員。面對質疑時常以「誠心」或信仰話術推託問責,現在的核心問題已不是「有沒有做公益」,而是募款目的與實際用途是否一致、剩餘資金去了哪裡、資產由誰掌握、領導人更替後控制權如何延續,直白說就是「錢到哪裡去了?」公益成果再豐碩,也絕不能取代資金流向與治理結構的說明。
宗教吃下台灣最大宗捐款 所有流向卻都永遠不清楚宗教財務治理之所以不能只當成宗教內部事務,更重要的原因是它牽涉極龐大的社會資金。
從2025年有公開財報的公益組織來看,慈濟基金會捐贈收入約72.5億元,家扶基金會約45.9億元,台灣世界展望會約39.5億元。但這只是「公開資料中的比較」,不能稱作全台捐款收入前三名,因為大量寺廟、教會及宗教財團法人沒有公開完整年度財報,根本無法一起排名。
行政院主計處2003年的社會發展趨勢調查顯示,當時全台一年公益捐款約427億元,其中捐款民眾有捐給宗教團體的比例,占53.8%,20多年來政府未再進行相同規模的全國捐款調查;台灣公益責信協會2021年調查則估算,2020年個人公益捐款已約1062億元。若僅以2003年的宗教受贈比例作假設性推算,宗教相關捐款絕對達到數百億元,反而凸顯台灣至今連宗教捐款市場究竟多大,都缺乏新的官方全貌。
慈濟並不是台灣宗教組織中治理最鬆散的團體,相反地,在接連的爭議事件後,慈濟也不斷修正調整作法,資訊透明、專業化程度相對是比較高的宗教公益體系;但是,連這一端都可能出現10億元級的重大資產風險,那麼數量更多、規模較小、財務更不透明的寺廟、教會與宗教組織呢?從役員制到QR Code 日星把宗教善款納入制度監督2025年底全台登記寺廟及教(會)堂合計約1萬5252處,其中寺廟1萬2397座、教(會)堂2855處;另外還有約1800個宗教財團法人,顯示台灣宗教組織與資產規模之龐大。然而,這些團體並沒有一套共同治理標準,同樣管理大量捐款與公共資產,卻可能因為登記身分不同,接受完全不同強度的監督。
內政部宗教及禮制司表示,2015年起委託會計師辦理全國性宗教財團法人實地財務查核及駐部諮詢,迄今已完成多輪查核,並將查核結果列管、持續追蹤改善情形,每年輔導宗教團體建立財務制度,目前全國性宗教財團法人申報率已超過96%、且逐年提高,未來也將持續督促地方政府輔導寺廟按時申報財務收支並公告,強化宗教團體財務管理與透明度。
日本早在1951年即制定《宗教法人法》,將宗教團體取得法人資格後的組織、財產與監督納入統一制度。日本制度的核心並非由政府介入教義,而是將「宗教自由」與「法人治理」區隔:宗教法人須設至少3名責任役員,依法管理財產,並在每會計年度結束後4個月內將財產目錄、收支計算書、役員名簿等法定文件提交主管機關。
法令也給予信徒具正當利益者有一定文件閱覽權。並對不動產處分、借款等重要財產行為設有事前公告等特別程序,未依法製作文件或內容虛偽,可處最高10萬日圓罰則。
新加坡則將宗教組織的財務監督,納入慈善組織治理制度。依新加坡制度,以促進宗教為慈善目的、符合慈善組織資格者,須向慈善專員(Commissioner of Charities)登記,宗教類慈善組織也由慈善專員辦公室負責監督。政府並透過《Charities Act》及相關治理規範,要求慈善組織建立財務管理、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制度。
新加坡宗教場所普遍可見SGQR、PayNow等電子捐款方式,是新加坡對宗教與公益團體「財務透明化」的嚴密制度設計之一,著重的是捐款流向的可追溯與組織問責:慈善組織每年須向主管機關提交年度報告及財務報表,符合規定者並須提交治理評估表,相關年度申報資料透過政府「新加坡慈善入口網」(Charity Portal)供社會查閱。
新加坡廟宇的捐款箱維持傳統形式,但捐款方式改為掃碼,讓款項流向可查及追蹤。洪敏隆攝
宗教專法六度闖關失敗 「錢」跟「利益」難劃清台灣宗教法制改革並非從未啟動,而是歷經20多年反覆推動仍未完成。內政部所擬《宗教團體法》草案,從2001年起六度函送立法院,跨越第4屆至第9屆立法院,雖曾進入委員會逐條審查,但最終都未完成立法程序。2018年《財團法人法》立法,本來是另一個改變機會。當時台灣正面臨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評鑑壓力,因此強化財團法人的資訊公開、會計、內控、財務管理及洗錢防制。但宗教團體反對直接納入一般財團法人規範,最後在第75條留下「宗教另立專法」的折中。結果一般財團法人進入新的治理制度,宗教財團法人卻停留在等待專法的過渡狀態,而這一等又是多年。
歷次爭議在於政府監督到哪裡算合理,是否會侵犯宗教自治?財產、土地及租稅怎麼處理?宗教法人應如何分類?
江燦騰認為,真正的阻力甚至不只宗教自由與國家監督如何平衡,而是改革一碰到財產、法人架構與資金流向,就會碰到龐大利益。他直言,大型宗教團體早已成為政商角力與各方共享的「公共金庫」與選票倉庫,政治人物選票要靠宮廟動員,自然不敢、也不願動刀立專法!
他斷言,只要「政商利益共享」結構不變,台灣大型宗教團體的財務監管問題依然難有突破,當宗教團體法「涉及財務的問題」,甚至悲觀地認為「這個永遠不會過,因為利益大家共享」。
民眾因為虔誠信仰捐的善款,應該建立更完善的制度管理規範。洪敏隆攝
信仰可以自由,善款不能失守 10億元的昂貴課學到什麼黃春生則提醒,宗教公益組織最大的風險之一,是規模與聲望愈大之後,逐漸「失去被質問的能力」,把外界監督理解成攻擊宗教、傷害慈善。他認為這次事件最好的結果,不應只是犯罪者若經法院判決有罪便受到法律制裁,更應促使台灣大型宗教公益法人建立更成熟的治理文化。
「我們需要的不是削弱宗教慈善,而是讓慈善更加值得信任。」他呼籲從依賴善意的傳統「慈善文化」,全面走向透明、專業、查核及問責的「受託治理」。
日本經驗告訴我們,「宗教自由」與「政府監督」間是可以明確劃出界線,信仰可以不受國家干預,但只要管理的是社會託付的錢,就必須接受與其規模相稱的透明、查核與問責。
這或許才是10億元善款留給台灣宗教治理最昂貴的一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