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今日針對兒少性犯罪的追訴權時效釋憲案作出判決。資料照。李政龍攝
11名兒少性犯罪的倖存者,走出泥沼向加害人宣戰,卻因太晚提告,被法律擋在門外。憲法法庭今(8/14)日認定,舊《刑法》第80條有關追訴期的規定,沒考慮到兒少因身心發展尚未成熟,無法及時察覺受害,或被「家醜不可外揚」等錯誤觀念阻攔,而比成人存在更普遍的「延遲揭露現象」,因此判決違憲。憲法法庭將受理的13案發回原法院重裁,也特別說明,判決並非適用於所有兒少性犯罪。
未考慮兒少處境,判違憲憲法法庭指出,妨害性自主與性剝削的經驗,往往對兒少產生永久且難以平復的傷害,而免於兒少遭性犯罪侵害,不僅是具有普世價值,國家也有義務採取有效的保護措施,保護兒少的身心健康及人格健全成長。對兒少來說,由國家追訴犯罪並作出權威性的判斷,除了能認定誰是被害人、誰是加害人並給予處罰以外,也是在平復兒少所受的身心創傷,有助於其日後的人格健全發展。
然而,憲法法庭表示,由於被害人經常不願重述創傷、畏於揭露自己遇害,且犯罪過程隱密,外人難以察覺,導致難以追訴。而兒少因為身心發展尚未成熟,性意識薄弱,對於自己的權利遭受侵害常常無法及時察覺,也可能受制於家庭、學校,或依附在具權威關係的人底下,被「家醜不可外揚」等不正確的心態加以阻攔,導致延誤或放棄報案,造成犯罪黑數。憲法法庭說明,舊法有關追訴權時效的規定,沒考量到遭受性犯罪的兒少不具足夠的能力,取得足以讓國家追訴犯罪的資訊,而普遍存在比成年人更加嚴重的「延遲揭露現象」,導致兒少因為年紀增長,漸漸瞭解自己遭遇的事件,並選擇揭露犯罪時,追權期已經隨時間經過而遞減,從而壓縮了兒少能有效請求國家追訴犯罪的時間。
憲法法庭指出,《刑法》規定追訴權時效,是考量到犯罪者施以刑罰的需要性,會隨時間而遞減,同時也在促使國家及時、有效的追訴犯罪,早日確定法律關係,維護法秩序的安定,是為了追求重要公益。但舊法有關追訴期的規定,卻沒針對兒少性犯罪的情形作特別規定,例如讓時效於成年後適度延長,或於滿一定年齡前的期間不計算等。
憲法法庭認為,上述這些特別規定的方式,都有助於達成規範追訴期的目的,但舊法卻讓兒少與成年人「一體適用」相同規定,導致對於兒少請求刑事司法救濟的權利,造成過度的限制,違反比例原則及《憲法》對人民訴訟權的保障,屬於違憲。
憲法法庭書記廳長許碧惠(左起)、司法院發言人吳定亞下午主持記者會說明。林冠吟攝
判決結果非人人受益憲法法庭雖然判決違憲,但並非所有兒少性犯罪的被害人都受到眷顧。
首先,針對未來不幸遭遇性犯罪的兒少,或已經遭遇性犯罪,但追訴期尚未屆滿的兒少,立法院今年7月已修正《刑法》、《刑法施行法》給予保障。根據新修正的《刑法》第80條第3項規定,未來妨害性自主相關犯罪的時效,一律從被害人年滿20歲才開始計算。至於新修正的《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2第2項則規定,時效若已開始計算但還沒完成,要適用新法規定,讓追訴權時效還在計算的兒少,能因此獲得新法保障,延長追訴期。
對於新法規定,憲法法庭特別指出,立法院漏未規定「拍攝兒少性影像」的性剝削犯罪,為了讓受到這類犯罪的兒少,獲得更周延、有效的訴訟權保障,相關機關應妥訴通盤檢討並再次修正。
其次,除了本案13件聲請案以外,針對在憲法法庭作出本件判決前,追訴期已經屆滿的兒少性犯罪,無論是否已經提出告訴,都不受本件憲法判決保障。對此,憲法法庭指出,這是為了維持法秩序的安定等理由,國家對於這類案件已經被禁止追訴,就不該溯及既往,導致被指控犯罪的人處於更不利的法律地位。
此外,憲法法庭也指出,各法院雖然原則上不能適用已經被憲法法庭判決失效的規定,但為了避免惡化行為人的地位,就算兒少性犯罪的被害人已經提告到檢察機關或法院,除了本案的13件聲請案以外,法院仍應該適用舊法規定計算。
最後,憲法法庭針對本案13件聲請案(11名被害人),撤銷發回原法院,要求依照本次憲法判決的意旨重裁。對此,憲法法庭說明,考量讓聲請釋憲的當事人獲得有效的權利救濟,應該優先於13件聲請案中的被告基於違憲規定所取得的利益,因此,憲法法庭認為法院重裁時,應該依照本件判決的意旨作決定。至於該如何作決定,憲法法庭特別表示,雖然這13件聲請案不適用新法,但法院也應該參照新法,從被害人年滿20歲起開始計算追訴期。
不過,這不意味這13件聲請案都能翻盤。由於案發時間大多年代久遠,就算從被害人年滿20歲才開始計算追訴期,是否還沒超過時效,仍存在不少變數。
本件憲法判決由大法官蔡彩貞主筆,謝銘洋、呂太郎、陳忠五、尤伯祥均贊同判決結果。3名反對派大法官楊惠欽、蔡宗珍及朱富美仍拒絕參與評決,另發法律意見書砲轟憲法法庭。
憲法法庭今年3/2召開說明會,13名律師出庭替當事人爭取權益。資料照。侯柏青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