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

    惡狼HIV司機曾遭匡列!卻未強制採檢「害5女染病」 疾管署:憂寒蟬效應

    2026-06-14 19:27 / 作者 曹岡陽
    一名校車司機竟性侵9女,害5女染HIV。翻攝Unsplash/Bermix Studio
    中部一名已經知道自己感染HIV(人類免疫缺乏病毒)的李姓校車司機,竟然以神棍話術誘騙性侵9名女子,目前已有5人確診HIV,受害者甚至6人為高中生,事件被揭發是一名衛生局疫調人員比對2個案的接觸者都是這名司機,才進一步揭發性侵案與李男惡意傳播HIV的恐怖情境,李嫌目前被檢方以強制性交致重傷等罪起訴、收押中。疾管署表示,李嫌當時已被匡列為個案接觸者,當時卻未能強制採檢,主因是目前法令規定只有3種情況得強制採驗。

    根據了解,李嫌先前已被匡列為確診個案接觸者,當時卻未被強制採檢。衛福部疾管署表示,根據《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愛滋條例),僅3種情況應在未徵得當事人同意前,事先實施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有關檢驗;如已被列為高風險者卻未配合採檢,同樣可能有觸法疑慮。

    疾管署發言人曾淑慧表示,一名衛生局疫調同仁細心且具警覺心,去年底察覺發現個案A和過去的另一位個案B,有共同接觸者甲男,事件更涉及妨害性自主行為,主動連結至社政、警政,此案才得以完整調查,也感謝社政單位、檢警和教育單位的通力合作。

    曾淑慧說,依據《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愛滋條例)第11條,採集血液供他人輸用。但有緊急輸血之必要而無法事前檢驗者;製造血液製劑;施行器官、組織、體液或細胞移植,應事先實施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有關檢驗,可以不需經過當事人同意強制檢驗。

    曾淑慧也說,依同條例第15條規定,主管機關應通知五種對象至指定醫事機構,接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諮詢與檢查,包括接獲報告或發現感染或疑似感染HIV者;或與感染者發生危險性行為、共用針具、稀釋液、容器或有其他危險行為者;或經醫事機構通報的陽性反應者。

    曾淑慧說,基於人權及公衛考量,且避免寒蟬效應,依第11條規定,對於此五種對象須經當事人同意及諮詢程序,才能抽取當事人血液進行HIV檢查,無法強制採檢。
    《太報》關心您:若遭到性騷擾或性侵害,請撥打113專線,尋求專業協助。

    260421,261216,260570
    261037,260421
    曹岡陽 收藏文章

    本網站使用Cookie以便為您提供更優質的使用體驗,若您點擊下方“同意”或繼續瀏覽本網站,即表示您同意我們的Cookie政策,欲瞭解更多資訊請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