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地院法官認為摩斯漢堡前蘇姓員工雖然持刀搶劫老東家,但因其雙親過世後,身心狀況嚴重惡化,有值得憐憫之處,酌減其刑。資料照,吳尚軒攝
台南蘇姓女子曾在摩斯漢堡擔任店員,離職後於今年4月14日晚間持菜刀、水果刀回老東家搜刮現金,簡姓店員顧及客人安全,將5000元放在店門口矮牆上,蘇女將錢拿走被起訴,台南地院審理後,考量蘇女犯後態度良好,且身心及經濟狀況不佳,酌減其刑,依攜帶兇器強盜罪判處4年10個月。
判決指出,蘇女曾在摩斯漢堡台南西門店工作,熟悉店內環境與收銀機操作方式。案發當天,蘇女帶著一把菜刀及水果刀進入店內,開啟收銀機後取走5000元,蔡姓店員見狀上前阻止,簡姓店員高喊報警,蘇女隨即放回鈔票,簡姓店員趁機拿回現金。
此時,蘇女突然從包包中抽出一把菜刀,朝蔡姓店員逼近,蔡姓店員舉起椅子防衛,簡姓店員先是示意其他顧客避開,眼見蘇女高舉刀子,情勢緊張,趕緊將錢放在門口矮牆並大喊「錢給妳」,再趁著蘇女拿取現金時疏散顧客。
蘇女取走5000元現金後,沒有離開現場,反而持刀走回櫃檯,企圖搜刮另一台收銀機,不過最終並未得逞,隨即離開。
檢方主張,蘇女分別構成攜帶兇器準強盜與攜帶兇器強盜罪,兩罪犯意個別,建請分論併罰;蘇女辯護人主張,全案過程僅約30秒,且實際上並未傷人,加上被告身心及經濟狀況不佳,請求法院依法減刑。
法院認定,蘇女所犯為最輕法定刑為有期徒刑7年以上,且無任何刑之減輕事由,刑責極為嚴峻。考量被告取得財物5000元,金額並不高,雖然攜帶菜刀及水果刀,但過程中並無揮砍等危險舉動,也沒有造成任何人受到傷害,相較於伴隨傷害、毀損之強盜犯罪,應認犯罪情狀較輕。
另外,被告在雙親接連過世後,身心狀況嚴重惡化,動作遲緩及大腦萎縮影響導致無法開車再進行原有業務工作,難以穩定就業,家人也不願意再持續接濟,致經濟陷入困窘狀態,堪認她犯案前的處境不佳,實有值得憐憫之處。
法院認為,透過相當刑期矯正以及適當醫療資源治療,蘇女應有正常復歸社會的高度可能性,若科處最低刑度有期徒刑7年,客觀上顯有過重,因此依法酌減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