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蔡彩貞護憲出席評議,但撰寫意見書明志。資料照。陳品佑攝
憲法法庭今(1/2)天針對羈押「準抗告」做出最新判決,本案和去年底的《憲法訴訟法》部分修正條文違憲判決,同樣僅有5名大法官署名。值得注意的是,大法官蔡彩貞上次曾對部分主文投下反對票,並透過意見書表示不同見解,這次她全贊成仍提出「協同意見書」,重申多數意見將「拒絕評議」3名大法官視為「依法迴避」而直接從「現有總額」扣除,她不贊成該見解。
藍白立委前(2024)年12月合力修正《憲訴法》,一邊拉高大法官評決門檻,另一邊背葛人事案,導致僅存8名大法官的憲法法庭停擺1年。去(2025)年日勝生活科技公司聲請釋憲,憲法法庭裁定該案不受理,大法官陳忠五就開砲提出協同意見書,認為憲法法庭應自行審查確認是否受《憲訴法》拘束,大法官謝銘洋、尤伯祥加入協同意見。
去(2025)年9月,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雲林地院法官聲請案,這次換大法官呂太郎出手,痛斥《憲訴法》封鎖大法官《憲法》解釋權,謝銘洋、陳忠五、尤伯祥也都加入。但隔月,蔡宗珍、楊惠欽、朱富美等3名大法官透過聲明表示反對,去年12/19憲法法庭做出「114憲判字第1號」判決宣告《憲訴法》違憲,3人直嗆判決違法,創下憲法法庭內戰的司法首例。
當時唯一跳出來聲援的,只有蔡彩貞。蔡彩貞提出「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表達她對《憲訴法》的態度。(編按: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代表大法官基本贊同多數意見的結論,但也有部分不同意、存在不同法律意見)。
大法官(左起)陳忠五、呂太郎、謝銘洋、尤伯祥是促成憲法法庭復活的主軸。太報整理
蔡彩貞在意見書中表示,多數意見主張如有大法官持續拒絕參與評議聲請案,導致其他大法官行使《憲法》職權受阻或妨礙,拒絕評議的大法官應從「現有總額」中扣除,改依照參與評議的人數計算評決門檻。
蔡彩貞寫道,《憲訴法》修正的目的之一,是確保《憲法》裁判經一定人數合議形成共識,集思廣益,確保裁判品質及公信力,「現有總額」的意涵相當明確,不應隨意增、刪。蔡彩貞也認為,大法官本於個人法律上確信,持續拒絕參與裁判的評議、表決,是出於大法官個人的意志,而非「客觀上不能」行使職權。多數意見依循大法官如果迴避,客觀上就不能參與評議的法理,將蔡宗珍等3人自「現有總額」扣除,不但偏離法律本意,也沒區辨大法官拒絕行使職權的理由、必要性,不免會給人藉此影響《憲法》裁判的機會,造成難以防範的破窗效應。不過,面對這次與人民權益更貼近的羈押「準抗告」判決,蔡彩貞果斷投下贊成票,讓票數來到5比0,但蔡彩貞仍獨排眾議,進一步提出協同意見書表明立場。
蔡彩貞寫下,《憲訴法》第30條第2項,在去(2025)年12/19經判決宣告違憲失效後,本件的多數意見重申該判決意旨,認為本庭現有大法官8人,因3位大法官持續拒絕參與評議、表決,導致事實上行使職權之大法官僅5人,本件將因人數不足《憲訴法》第30條第1項規定的評議門檻而無法作成判決,影響大法官行使《憲法》所賦予的《憲法》解釋權,也妨礙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從實質及結果來看,與大法官「依法迴避」之情形無異,應為相同處理,因此依據該判決意旨,將持續拒絕評議之三位大法官自「現有總額」中扣除。
蔡彩貞重申,她難以同意這樣的論點,而不贊同之理由,和她就《憲訴法》違憲判決所提的意見書論述相同,因此不再贅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