嬰兒示意圖。Pexels
為讓在台設有戶籍的外籍人士育兒時,有更多後盾支援,內政部今(12/31)宣布,明年1月1日起施行「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3條規定,外國籍父母在台停留期間,從過去最長6個月改為最長1年,只要符合條件就可以申請,有助減輕新住民家庭育兒負擔,預估逾2000個家庭受惠。
內政部表示,許多新住民家庭因需照顧年幼子女、產後身體調養或配偶須外出工作而面臨育兒支援有限的情形,因此放寬外國籍父母在台停留期間,讓家庭人力調度更為彈性,成員能分擔責任、安心就業,穩定經濟基礎、減輕負擔。
內政部說明,適用對象為在台設有戶籍的外國人之父母,當女兒懷孕,或子女育有2歲以下幼兒就可申請。其中,在女兒「懷孕」期間申請,須檢附其1個月內開立且載有懷孕週數及預產日期之診斷證明書,或提供國民健康署編印之孕婦健康手冊,並有國內醫療院所蓋章或醫師簽章之1個月內產檢紀錄。
若是以子女「育有2歲以下」親生子女申請,則須檢附孫子女之出生證明、戶口名簿或其他可證明親屬關係文件的正本及影本各1份。
內政部說,這次放寬外國人在台停留期間也象徵台灣社會對於新住民家庭的關懷與包容,讓新住民家庭感受台灣社會的溫度,共同塑造友善新住民的社會環境。詳情可洽移民署各直轄市、縣(市)服務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