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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審認殺3人才符憲判8情節最嚴重 謝文雄案新北檢認曲解將提起上訴

    2026-10-08 09:08 / 作者 呂志明
    謝文雄殺害妻姨被判處2個無期徒刑。資料照。讀者提供
    新北地院國民法庭日前就謝文雄家暴殺害2人命案,判處2個無期徒刑,並引用「113年憲判字第8號」解釋,認定殺害「多人」應達3人以上才符合情節最嚴重,說明未判死理由。不料此舉引起家屬與網路罵聲不斷。新北地檢署今(10/8)日對此表示,一審判決切割檢驗犯罪情狀,致預謀與結果未獲應有評價,將依法上訴。

    回顧全案,47歲謝文雄與妻子及小孩同居娘家10多年。婚姻觸礁後,他於2025年5月17日深夜在娘家前毆打妻子,導致妻子眼睛受傷並聲請保護令獲准。謝男無視保護令,同年7月6日中午闖回娘家砸毀大型陶瓷存錢筒。隔日妻子由妹妹陪同出庭,謝男竟開車跟蹤騎機車的姊妹倆並故意追撞致其倒地。

    謝男隨即持廚刀與鋁棒下車,先朝小姨子頸部及右上臂狠刺至少3刀,再回頭對妻子頸部、左上肢及左胸刺殺至少7刀,並拿鋁棒痛毆妻子頭部。謝男犯案後開車南下逃逸,沿路在社群軟體發送限時動態宣告「我殺了老婆」,並傳訊給妹夫「你老婆死了,我殺的」,最終見難逃法網才到派出所投案。

    新北地院國民法庭於2026年8月21日判決,就謝男殺害妻姨2人部分各判處無期徒刑。合議庭撰寫4848字附論,抬出「113憲判8」防身,稱大法官例示殺害「多人」應達3人以上才符合情節最嚴重,因而無從判死。對此,新北地院解釋量刑是依憲判意旨審查,法官有遵守憲法判決義務。

    對此,新北地檢署今日午發布新聞表示將依法提上訴,新北地檢署指出,原判決對「113憲判8」所稱「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之情形」解釋與適用過度限縮,未能充分評價本案整體犯罪情節。檢方表示,原判決將各項犯罪情狀分別設定嚴格門檻且逐項切割檢驗,導致本案之預謀、犯罪手段及犯罪結果,均未能獲得應有的法律評價。

    在預謀部分,檢方指出被告自2025年5月起即多次預告殺人,案發前1日更購買廚刀與鋁棒,案發當日埋伏於被害人返家途中。然而原判決竟要求檢察官必須證明被告於預謀階段即具有「連續殺人之計畫」,此舉實屬過度限縮「出於預謀之蓄意連續殺人」之法律意涵。

    在犯罪手段部分,被告駕車衝撞後,刻意先殺害小姨子,使妻子目睹至親遭殺害後再將其殺害。原判決認定「殘忍手段」僅限於殺人構成要件之實行行為,而將上開極其殘忍之犯罪歷程排除於評價之外,對於「明顯不人道、有辱人格、極端凌虐之殘忍手段」之法律解釋同樣屬於過度限縮。

    在犯罪結果部分,原判決認定殺害人數須達3人以上,始得認定屬於犯罪情節最嚴重之情形。惟「多人」之文義並非當然排除2人,《刑法》第51條第1款所定「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即為適例。且生命法益具有不可替代、無法回復的本質,殺害2人是否屬最嚴重情節本應綜合整體具體判斷。

    檢方強調,是否屬於最嚴重犯罪情節,應綜合行為人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預謀程度、侵害法益及犯罪結果等個案情狀具體判斷,不宜逕以固定人數劃定門檻。原判決此一解釋,實質上形成殺害2人即不足以構成最嚴重犯罪情節之結論,與生命法益應受高度保障的憲法意旨未盡相符。

    關於被告再犯危險性及沒收部分,被告於審理中自承其所稱「我會用我1條命跟妳們換4條命」,所指對象除被害人2人外,尚包括岳父母2人。原判決僅以被告羈押期間之量刑鑑定結果,推認其欠缺高度再犯危險性,檢方認為此部分尚有再予審究的必要。

    此外,針對被告於案發時用以衝撞被害人姊妹之自用小客車,原判決漏未宣告沒收,檢方認為此部分處置亦有未洽。新北地檢署強調,雖然尊重法院依法獨立審判,惟基於維護被害人權益、生命法益及社會公義之職責,將依法提起上訴,請求第二審法院就上述關鍵爭點詳予審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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