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

    「爺爺過世給遺產」7歲孫不想要! 拋棄繼承被法官駁回

    2026-08-16 09:08 / 作者 綜合中心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民法》第1223條文修正草案,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AI生成示意圖
    新竹一對年僅7歲的陳姓小兄妹,父親生前與母親離婚,而爺爺今年3月辭世後,留下存款、房屋持分、股票及汽車等遺產,小兄妹成為第一順位繼承人,但小兄妹的母親不願孩子再和前夫家族有來往,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近日,判決出爐,法院檢視爺爺的遺產並確認「債務0元」,遺產價值明顯高於債務,拋棄繼承反讓未成年人失去財產利益,裁定駁回。

    據法院裁定書,被繼承人張男(爺爺)今年3月4日死亡,由於張男的兒子(陳姓小兄妹的父親)已死亡,年僅7歲的小兄妹成為第一順位繼承人。

    不過, 2人是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母親)不願孩子再與前夫家族有來往,遂在張男死亡後3個月內,向法院提出拋棄繼承聲明,並遞交切結書等資料。

    經法院調查,張男金融遺產參考清單包括存款6萬4457元、投資1316元,債務0元;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另有台中市一處房屋4分之1持分、國票金控投資及2輛汽車,也就是說,張男留下的遺產價值明顯高於已知債務。

    法官表示,未成年子女因繼承取得財產係其的特有財產,法定代理人若非為了子女利益,不得替未成年子女拋棄繼承。此外,拋棄繼承原則上是非訟事件,法院以形式審查為主,但涉及未成年人時,仍須確認法定代理人同意拋棄繼承是否符合子女利益。

    法官解釋,現行法律採「限定責任」,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債務,原則上僅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即使未來發現被繼承人還有其他未清償債務,兄妹2人未拋棄繼承,也不須用自己的財產清償,假使遺債超過遺產價值,其繼承所得最小值也只是零。

    法院認為,法定代理人認為兄妹2人應拋棄繼承,反而會使2人喪失原本可能取得的財產,不符未成年人應得利益,駁回拋棄繼承聲明。

    綜合中心 收藏文章

    本網站使用Cookie以便為您提供更優質的使用體驗,若您點擊下方“同意”或繼續瀏覽本網站,即表示您同意我們的Cookie政策,欲瞭解更多資訊請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