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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翻盤!北市中山8警涉集體收賄「包庇情色酒店」 二審4人無罪3人減輕

    2026-07-28 10:55 / 作者 白廷奕
    2018年爆出的中山一派出所警員集體收賄案,今日二審宣判。示意圖。本報繪製
    台北市中山警分局中山一派出所2018年爆出警員集體收賄包庇轄內酒店,檢調分兩波起訴30多名警員及業者。一審重判李功華、陳俊安等7名警員7年6月至9年6月不等,警員吳翊銘無罪。全案上訴後,高等法院今(7/28)日改判李功華、涂維廉、陳錦男、許峻銘4警無罪,吳翊銘逆轉判刑7年4月,陳彥安判7年8月,張寧判7年10月,陳俊安改依收賄罪判9年,偽造文書部分則無罪。可上訴。

    檢調查出,曾小琪、曾筠心姊妹2006年合夥開設「Fair Lady」酒店,媒介男客帶小姐出場從事性交易,覺得有賺頭,又陸續開設「嘉儷寶」、「紀梵希」、「媚儷」等酒店。兩人為了營運順利、避免警方頻繁臨檢,或在酒店出事時找得到警察協助,於2013、2014年起指派酒店公關幹部行賄警員,每月支付管區警員1萬至3萬不等,每逢中秋、端午、農曆春節還會額外提供「三節加給」。

    調查發現,中山一派出所7名警員藉此收賄達373萬。其中李功華收賄14萬、張寧123萬、凃維廉22萬、陳彥安62萬、陳錦男16萬、許峻銘24萬。另外,警員陳俊安也被控向「嘉儷寶」酒店集團收賄112萬,故意讓不知情的警員在臨檢紀錄表上虛偽記載「現場未發現坐檯陪酒涉營色情」或「經臨檢後未發現不法情事」,還把手伸向經營正當事業的卡拉OK店,索賄9萬元。

    一審台北地院依《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賄等罪,判李功華7年6月;張寧判8年:凃維廉判7年8月,另依3個偽造文書罪合併判刑8月,可易科罰金;陳彥安判7年10月;陳錦男、許峻銘均判7年8月;陳俊安判9年6月,另依2個偽造文書罪合併判刑5月,可易科罰金。7名警員均褫奪公權3年。警員吳翊銘無罪。曾小琪、曾筠心均判緩刑。

    台北地院(如圖)一審重判7警,刑度都在7年半以上。資料照。陳品佑攝

    高院今日大幅撤銷改判。

    二審判李功華、凃維廉、陳錦男、許峻銘4警無罪;吳翊銘無罪被逆轉,依不違背職務收賄罪重判7年4月;張寧判7年10月;陳彥安判7年8月;陳俊安依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判9年,偽造文書部分無罪。有罪4警均褫奪公權3年。曾小琪、曾筠心仍維持緩刑。

    首先,針對二審仍有罪的陳俊安、陳彥安、張寧3名警員,合議庭指出,3人收賄時,並非受指揮命令協助「偵查犯罪」,而是在執行管區或派出所的「一般日常勤務」,不能認定他們當時是有調查職務的人員,也就不能依《貪污治罪條例》第7條規定加重判刑,因此,一審判決有誤,應當撤銷改判。

    其次,針對一審無罪的吳翊銘,合議庭指出,一審僅因為沒查到吳翊銘的帳冊,就認為無法判定吳翊銘有罪,但卷內其實有曾小琪、酒店公關呂振世的證述可相互補強,足以認定吳翊銘有收賄16萬元,一審沒有詳查,給予無罪判決,有所違誤。

    最後,針對二審逆轉無罪的警員,合議庭說明,同案被告呂振世行賄的對象不包含偵查隊員陳錦男、許峻銘,因此曾小琪、曾筠心等人行賄的對象,也就不包含這兩人,一審僅依呂振世的自白,就認定陳錦男、許峻銘收賄,有所違誤。

    高院合議庭成員為審判長鄭水銓、陪席法官黃美文、受命法官吳玟儒。本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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