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遇示意圖。取自Pexels
台中一名莊姓人妻控告丈夫林姓男子與其閨密謝姓女子發展婚外情,嚴重侵害配偶權,向兩人求償新台幣100萬元。案件經台中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外遇事實明確,判決林男與謝女應連帶賠償4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莊女與林男於2017年結婚,婚後育有 2名子女。謝女與夫妻早有往來,平時與莊女互稱「姊妹」,明知林男已婚,卻仍於 2023年間 與其發展不正當關係。兩人為避人耳目,由林男出資在台中市水湳經貿路承租套房,作為約會與發生性行為之用。
莊女事後進入該處查看,發現屋內存有多張兩人親密合照,衣櫃內擺放7、8套情趣內衣、馬甲與絲襪,並留有明顯使用痕跡;屋內另有按摩棒、肛塞、手銬及女性用膠囊潤滑油等物。林男坦承,多數物品由謝女購買並放置,顯示雙方交往已逾一般男女社交分際。
對於指控,謝女辯稱係因林男多次向她哭訴婚姻不順、遭受精神壓力,她基於朋友立場給予安慰,才逐漸產生情愫,否認主動勾引;並主張租屋與屋內物品非其所為。謝女另稱事發後遭莊女以社群平台恐嚇、誹謗,身心承受壓力,請求法院酌減賠償。
法院審理認為,謝女明知林男有配偶,仍與其有牽手、擁抱、接吻及多次性行為,已嚴重破壞原告婚姻生活的圓滿與幸福,屬侵害配偶權情節重大。法官審酌三人社經狀況:莊女與林男均從事業務工作,謝女自述為會計人員;雖對部分物品歸屬說法有爭執,惟外遇事實已臻明確,最終判決連帶賠償40萬元為適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