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光人員法》十年落日條款6日正式屆滿,衛福部提醒,自即日起僅限具驗光師或驗光生資格者可執行驗光業務,未具資格者恐挨罰3萬至15萬元。取自Pexels
《驗光人員法》十年落日條款今(6)日正式屆滿。衛生福利部醫事司提醒,即日起,僅限具備驗光師或驗光生資格者,才能合法執行驗光業務,未具資格者若擅自驗光,將依法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據統計,目前全國合格驗光人員約1.3萬人。
衛福部醫事司副司長劉玉菁表示,《驗光人員法》於105年1月6日公布施行,與其他醫事人員法規相同,明確規範驗光人員的業務範圍,具有專屬性與排他性,未具法定資格者不得從事相關業務,否則將依法裁罰。
劉玉菁說,法令上路之初,基於信賴保護原則,針對新法施行前已於醫療機構或眼鏡行從事驗光工作的人員,設計落日條款,除在5年內辦理5次考試外,並給予長達10年的過渡期。如今落日條款期滿,未來所有驗光業務,皆須由驗光師或驗光生執行,否則即屬違法;不具驗光人員資格,擅自執行驗光業務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她也強調,落日條款屆滿翌日起,眼鏡行須依法設立驗光所,由合格驗光人員執業。衛福部近期將行文各縣市政府,提醒要針對不能再繼續從事驗光業務及工作項目的公司商號,廢止其公司(商業)登記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不得再繼續經營驗光業務,換言之就是要求眼鏡行不得將「驗光」列為營業項目。
新北市驗光師公會理事長黃群宸指出,目前全國合格驗光師約4千多人、驗光生約8至9千人,整體人力充足,民眾配鏡不會出現空窗。透過衛福部醫事查詢系統,也可查詢各地驗光所分布,除較偏遠的連江縣仍未設置外,其餘縣市皆有完善資源。
他表示,新法施行後每年皆辦理考試,過去缺乏相關學歷背景者,多已在10年過渡期間補齊資格與證照,整體產業衝擊有限,尚未取得資格者「非常少」。
黃群宸說,對民眾而言,新制上路是正向發展。驗光與配鏡屬高度專業工作,過去缺乏一致標準,難以確認眼鏡或隱形眼鏡數據的準確性;法規實施後,規定驗光資料須留存,若發生爭議,民眾可依法調閱資料,有助保障權益。
他也補充,驗光生與驗光師的差異在於證照與專業訓練層級,一般近視、老花、散光等常見配鏡需求,由驗光生或驗光師服務皆無問題;但若涉及雙眼視覺異常、低視力輔具等較複雜情況,則會特別要求由驗光師執行。
至於學校或健檢單位進行的視力檢查,黃群宸說,僅屬初步篩檢,並非完整驗光流程,並不受本法限制,不必要求須由驗光人員進行。衛福部提醒民眾,未來配眼鏡時要認明牆面上是否掛出驗光生或驗光師證書及執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