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某中學教師請公假攻讀博士,卻被發現已休學,被記過後提告吞敗。示意圖,與本案無關。取自Unsplash圖庫
宜蘭某知名中學蔡姓女教師2014年間簽請學校同意,請公假攻讀國內某師範大學博士班。學校從104學年度開始同意,但到了112學年度卻發現,蔡女早就辦理休學,幾個學期下來不僅多請了57天4小時的假,幾乎每週只上4天班,薪水、獎金還照領,多年來溢領至少112萬元,於是給予記過處分。蔡女告上法院,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學校處分合法,判決蔡女敗訴。可上訴。
判決指出,蔡女於102學年度第二學期申請公假進修,學校同意她在攻讀博士期間,給予每週1天或2個半天的公假。蔡女從104學年度開始請假,一路請到111學年度,期間,除了105學年度第一學期,蔡女因懷孕辦理博士班休學,自行撤銷公假申請、108學年度申請留職停薪以外,蔡女幾乎每一學期都有請進修假。
後來學校發現,蔡女其實早在2018年就已辦理休學,卻於107學年度、109學年度第一學期、110學年度第一學期期間,仍向學校請公假。學校認為蔡女並非誤觸法規,要求她提出說明卻說詞矛盾,於是撤銷公假,改核定她曠職,召開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決議撤銷晉薪,並給予記過1次的懲處。蔡女提起申訴幾乎完敗,又告到法院。
蔡女求情,她因為在校工作負荷量過大,又要兼顧家庭照顧的責任,個人時間非常零碎,只能仰賴公假的時段學習。她主張,自己已完成所有必修學分,剩餘進修項目不須在學,她才為了延長修業年限,爭取更多時間統計學習、發表期刊論文,在指導教授同意下休學,且她就算休學仍有積極學習,沒有虛偽請假。蔡女認為,她只是不熟法規,以為休學仍符合請假資格,請求撤銷處分。
但學校反駁,蔡女105學年度第一學期辦理休學時,就曾向校方說明情況,認為她顯然熟知請假的規定。而且蔡女長期請假,每學期請假的時間都不盡相同,不僅干擾學校排課,也對學生權益有影響。學校也批評,蔡女隱瞞休學的事實,明顯損害為人師表應該誠實信用的形象,造成學生不良示範,嚴重損及教育人員的聲譽,學校給予記過沒有不當。此外,校方也要求繳回溢領的112萬元。
學校認為蔡女長期請假,也已影響學生權益。示意圖,非本案當事人。取自Unsplash
北高行審理後發現,學校早在2019年,就曾將教育部有關公假規定的解釋寄給全校人員,蔡女只要稍加查證、詢問就會知道,一旦辦理休學,即不能用「實質進修」當理由請公假。
此外,北高行認為,法院原則上應該尊重學校考核會的判斷,考量考核會針對蔡女的違失行為綜合評價後,認定她「損害教育人員聲譽」、「曠職且工作態度消極」,決議程序與決定並無違法,因此判蔡女敗訴。
本案仍可上訴。
北高行(如圖)認為蔡女應當熟知請假規定,判她敗訴。資料照。侯柏青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