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務署。吳馥馨攝
財政部關務署今(13)日表示,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聚醯胺薄膜,經財政部及經濟部初步認定有傾銷情事,且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為防止我國產業在調查期間繼續遭受損害,自今年10月19日起臨時課徵反傾銷稅,為期4個月,最高稅率40.21%。
聚醯胺薄膜是一種高分子材料,常用作電子電氣的絕緣材料、食品與醫療包材等。
關務署表示,薄膜反傾銷稅案傾銷初步調查結果,經財政部關稅稅率審議小組今年9月24日第72次會議審議決議,初步認定除運城集團外,其餘中國大陸涉案廠商均有傾銷事實。
因此,除了運城集團所屬的昆山運城塑業有限公司、運城其龍新材料有限公司、鶴山運城新材料有限公司未臨時課徵反傾銷稅,其他製造商或出口商皆自10月19日起開徵40.21%臨時反傾銷稅。
關務署說明,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規定,財政部應於初步認定公告之翌日起60日內完成有無傾銷之最後認定,經最後認定有傾銷事實者,將移請經濟部於40日內作成傾銷是否損害我國產業之最後調查認定。
財政部於接獲經濟部有損害我國產業通知之翌日起10日內提交審議小組審議,審議小組除以傾銷及產業損害等因素為主要之認定基礎,並得斟酌案件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之影響決議是否課徵反傾銷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