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效遏阻閃兵,內政部修法將刑度改為1年起跳。圖為王大陸。資料照,李政龍攝
藝人閃兵引發社會對兵役公平性關注,國防部與內政部分別修法加重刑責。內政部近日預告修「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5條之1,將現行條文「5年以下有期徒刑」,改為最低刑度1年以上,另外增定「已除役而未服役且犯妨害替代役徵集者,加重其刑至3分之2」。
內政部表示,替代役實施條例自民國89年公布實施,其中第55條之1為對意圖避免替代役徵集的處罰規定,最高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不過歷年司法實務多為緩起訴、不起訴處分,或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對犯罪嚇阻力較低,易使應受兵役或替代役徵集者心存僥倖,影響兵役制度公平。
為強化遏阻效果、維護兵役公正,內政部表示,第55條之1意圖避免替代役之徵集,將修正罰則為「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其樣態包括:一、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二、毀傷身體者,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三、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45日未自動申報者;四、拒絕接受徵集令者;五、五、應受徵集,無故逾應徵期限5日者;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七、頂替他人或介紹他人頂替應徵者;八、未經核准而出境者;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
另外,若觸犯前項第六款「使人頂替本人應徵」罪,或第七款「頂替他人或介紹他人頂替應徵」罪,若犯2次以上,加重其刑至3分之2。
內政部也提到,依現行規定,役齡男子屆滿36歲除役,因應故意拖延至除役年齡規避兵役者,增定逾除役年齡且未履行兵役義務之男子,於役齡期間違犯替代役徵集之罪,加重其刑至3分之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