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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技圈大鬥法!健亞換股易威案過關 最大股東強生拚暫時處分結果出爐

    2026-07-02 07:00 / 作者 侯柏青
    智財法院駁回強生製藥聲請。廖瑞祥攝
    老牌生技廠「健亞」(4130)面臨市場派大股東強生製藥(4747)挑戰經營權,在幾番對抗後,健亞引進白騎士「易威生醫」(1799)救火,雙方達成換股協議並在健亞大股東國發基金點頭後,在今(2026)年4月股東會決議通過換股案及下市案,成功抵抗外侮。不過,強生改打司法戰,主張過程充斥法律瑕疵,出招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想撤銷股東會決議。不過,智財商業法院審酌後,昨(7/1)天裁定駁回。可抗告。

    老牌生技廠健亞從去(2025)年到今年經歷兩場慘烈的經營權之戰,先是去年9月間,製藥大廠健喬(4110)震撼宣布收購健亞,卻以未達門檻告終。沒想到,戰事才剛歇息,強生旋即挾著充沛資金發動「敵意併購」,健亞為了反制被併吞放大絕,宣布和易威生醫換股並終止上櫃,未來將成為易威子公司。健亞在4/22召開股東常會,歷經激烈交鋒後通過提案。

    司法延長賽,強生砲火全開

    全案峰迴路轉,強生向智商法院聲請假處分,要訴諸司法進行頑強抵抗。

    強生主張,健亞於今年3/12召開董事會通過和易威的換股併購案,並在4/22召開股東常會討論換股案及中止公開發行案,股東會的召集程序及決議方式有諸多違法。

    強生緊接著砲火全開,認為健亞和易威的股權轉讓契約在董事會召開「同日」簽訂,可見沒在董事會召開前7天給資訊,讓審計委員會、董事會成員無法充分評估。而且,健亞在開董事會和股東會前,特別向當時的第一大股東國發基金說明換股比例等,違反董事資訊平等及股東平等原則。

    此外,曾任易威董座和泰合生技董座的健亞獨董李世仁,在董事會討論時自請迴避,反觀獨董劉克宜也兼任泰合獨董,卻沒有揭露或迴避。再者,健亞發送併購文件的方式,不符《企業併購法》規定,程序有重大瑕疵和違法。

    再者,強生也認為,健亞委託的意見書違反評價準則公報、資訊不完整,以(2025)年第四季而言,健亞每股淨值12.13元,易威為5.54元,健亞市值長期大於易威,但股權轉換比例卻是1:0.909。顯見這是健亞經營團隊為保衛自身經營權而做的預防性併購,不是股東權益為最大考量。

    強生認為,自今年4/21為止共取得健亞27.8%股份,躍升最大單一股東,這是為了參與經營後擴大規模雙贏,但健亞經營團隊卻進行防禦性併購。不過,考量健亞已在6/9發重訊公告,指櫃買中心同意股權轉換案,若法院沒有禁止執行,即使強生打贏官司,屆時健亞也早已成為易威百分百持有子公司且下櫃,會害強生換股或持有易威,勢必出現難以回復的重大損害。相對而言,若法院裁准假處分,強生製藥有機會更換獨立專家、制定合理換股比例,對於健亞的損害相對輕微。

    強生製藥在股市大買健亞,成為第一大股東。股市示意圖,非當事人。資料照。廖瑞祥攝

    健亞公堂回防:一切合法

    針對強生的主張,健亞也逐一在法庭上反駁。

    健亞強調,在董事會開會前7天,公司就寄發詳細資料給所有董事及審計委員會等人,所有成員均已詳閱資料,董事會決議通過後,才授權董事長和易威簽約,根本不是在「同一天」完成。此外,國發基金在當時還是健亞的是第一大股東,並且有指派董事陳綉暉、黃奇英,健亞為了促進這起換股案過關,在開會決議前,勢必向國發基金尋求支持,因此才會跟董事和國發基金說明,沒有違反資訊平等原則。

    健亞表示,公司獨董劉克宜雖然也是泰合獨董,但他並未持有健亞、泰合和易威的股份,不涉及利害關係;至於強生質疑健亞給的資訊有落差,但健亞曾分別用新聞稿、致股東信及在公開資訊觀測站上傳股東會議案等,已經完整對外揭露資訊,加上股東會也經過充分發言和討論才表決議案,沒有違反正當程序。

    健亞表示,會計師出具的意見書,估算易威普通股的價格為每股介於33.37到40.44元,健亞的普通股加計控制權溢價17.6%後,每股價值約落在32.27元到38.1元,未違反評價準則公報規定。因此,健亞以1股換發易威0.909股,有落在意見書建議的合理區間。

    健亞指出,本案如果准許假處分,將導致包括重開股東會、支出交易費及整合成本、顧問費等損失,健亞股東也會無法取得易威股份預期利益損失約12億6792萬3564元,更會讓健亞喪失轉型、國際佈局帶來的預期利益2億2500萬美元,加上投資人恐大量拋售股票,會影響全體股東權益。

    強生「未清楚釋明」踢鐵板

    智商法院合議庭審酌後認定,根據電子郵件紀錄,健亞確實已經在董事會開會前一周就寄發相關資訊,將併購案訊息告知全體董事、併購特別委員會及審計委員會委員。而健亞提前告知國發基金部分,強生製藥沒有充分釋明,健亞提供給國發基金的資料是否與其他董事、股東不同?是否影響董事、股東的投票意向?

    合議庭認為,意見書的內容已說明為何會選擇採取「市場法」評估,也有解釋生技股不屬重資產不適合採取「資產法」,以及因為營運虧損或不確定較高而不適合採取「收益法」。強生向法院主張意見書評價方法不當,乃是個人主觀意見,不足以證明意見書不可採信,會影響到董事或股東的投票意願,進而動搖董事會及股東會決議。

    此外,強生雖然主張獨董劉克宜具有利害關係而未迴避,但這起股份轉讓案是健亞和易威合併,強生製藥未舉證為何劉克宜(未持有健亞、泰合或易威股票)會因股份轉換案受影響,不能只憑劉克宜有兼任泰合獨董,就推定他應該迴避董事會討論和表決。

    再者,強生製藥主張健亞未公告「問答集」在公開資訊觀測站,但健亞已發布新聞稿、致股東信,也將股東會開會通知、議案資料及議事手冊上傳到公開資訊觀測站。強生製藥泛稱應該上傳「問答集」,卻沒有解釋清楚「問答集」的內容有那裡超過健亞公告的資料,因而無法推定「問答集」是必須上傳的資料。

    生技大廠在智商法院鬥法。法槌示意圖。本報繪製

    合議庭認為,強生雖然主張「換股比例」不合理,但這個比例並不是只針對特定股東,沒有違反《企併法》規定,就算是健亞為了防止敵意併購而引入白騎士,也只是經營階層特定人的主觀意圖或目的,最終還是要經過股東會議決才能決定,不能據此推論股東會決議應該無效。

    合議庭認為,強生製藥沒有清楚舉證駁回可能造成的損害,而法院在權衡暫時處分必要性時,也會綜合考量其他股東的意願與整體利益,強生未敘明影響的狀況、判決確定後的不利益、又有何處無法用金錢評價、處分股份或損害賠償等方式填補等。因此,強生指的遭受損害,主要仍是在自身利益部分,而不是攸關健亞其他股東或第三人。

    合議庭認定,強生製藥主張的股東會程序瑕疵,大多是指述健亞提供的資訊不足或錯誤,例如提供國發基金的資訊優於其他股東、意見書的換股比例不利或問答集沒依法公告在公開資訊觀測站等等。不過,強生當初有在健亞股東會上提出異議,最後依然表決通過,即使反對意見不算少,但股東會有超過三分之二股東出席,也經過出席股東表決過半數同意,符合《企併法》所定的特別門檻規定。

    合議庭表示,股份轉換基準日定在7/28,最終交易日則是12/31,可見本案已經進入具體執行及時程安排階段,若法院在判決確定前逕自禁止執行,可能導致既定的轉換基準日、終止上櫃、停止公開發行及後續交割安排都陷於延宕與不確定,波及健亞、易威及股東,甚至影響到廣大投資人。

    因此,如果裁准假處分,衍生的問題將包括交易時間遲滯、市場交易秩序不安定及後續履約等巨大風險,未必低於強生主張不能參與健亞公司經營的不利益。


    合議庭基於種種考量,認定本案並沒有定暫時狀態處分的必要,7/1裁定駁回。全案仍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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