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今年放寬營利事業災損書審門檻,損失金額倍增至1000萬元。2025年11月鳯凰颱風災情,資料照,廖瑞祥攝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為簡政便民加速審查作業,提升行政效能及服務品質,已在日前修正書審營利事業災損件業要點,包括災害損失、商品及固定資產報廢得書面審核金額從500萬元以下提高至1000萬元以下,報備期限也從原本災害發生之次日起30天,增列災損發生地屬重災區得延長為3個月。
財政部今年5月12日修正「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書面審核營利事業災害損失報備及商品或固定資產報廢案件作業要點」,並即日生效。
針對調高災害損失、商品及固定資產報廢得書面審核金額方面,共調高3類別可採書審金額門檻。(一)災害損失報備:受損標的物沒有投保,報備損失金額從新台幣500萬元以下,提高為1000萬元以下者,得予書面審核。
(二)商品、原物料報廢:營利事業每次申請報備金額在500萬以下,提高為1000萬元以下者,檢附商品、原物料報廢報告表等相關資料,經書面審核無異常者,免實地勘查。
(三)固定資產未達耐用年數報廢:固定資產使用年數已達耐用年限二分之一以上,且報廢金額在500萬元以下,提高為1000萬元以下者,經依固定資產報廢報告表研判,尚無實地勘查價值或需要,得依檢附之毀棄前後照片,予以書面審核。
就災害損失報備期限方面,原先規定是災害發生之次日起30日內報備,增列營利事業之災害損失發生地屬重大災害地區範圍,稽徵機關得延長申請報備期間為3個月(含)以上並公告周知;其非屬重大災害地區範圍,稽徵機關亦得視其轄區災害狀況,比照延長申請報備期間。
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有遭受颱風、地震等災害損失,應立即拍照存證,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於期限內報請轄屬稽徵機關辦理;除臨櫃辦理或郵寄申請外,請多加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請,快速又省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