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26日晚間,雲林縣一名17歲少年騎單車遭撞擊身亡。讀者提供
驚悚死亡車禍,死者為一名年僅17歲少年,闖禍駕駛第一時間肇逃,警方抓到人後,發現涉及酒駕,酒測值0.10毫克。檢方相驗遺體,確認少年之死亡原因為車禍撞擊致嚴重創傷死亡。
肇事陳男子經檢察官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171條第1項未指定犯人誣告、同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2款、第2項前段之酒駕致人於死、同法第185條之4第1項後段肇事致人死亡逃逸、同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等罪嫌重大,且審酌其事故後有拔除車牌棄置之滅證行為、謊稱車輛遭竊及相關證人未到案等情,恐有逃亡、滅證及勾串證人之虞,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已於晚間向雲林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
這起事故地點位於雲林縣虎尾鎮文科路與芒果大道路口旁,26日晚間21時50分,17歲陳姓少年騎腳踏車沿文科路方向,騎單車至事故路口左轉往芒果大道時,遭不明車輛撞擊受傷,送醫不治,肇事現場僅遺留一輛未懸掛車牌的自小客車。
初步調查,少年遭撞擊後,疑遭拖行約200公尺遠,路面留下大片血跡,撞擊力道猛烈,少年所騎的腳踏車,後車輪嚴重扭曲。自小客車駕駛肇逃,虎尾分局查驗該肇事車輛的引擎號碼,並持續擴大調閱沿線監視器釐清案情,順利於2小時內查獲肇事的陳姓男駕駛(43歲)到案。
經查,陳男駕駛自小客車於事故地點撞擊陳姓少年,陳男經檢測,其呼氣酒精濃度為 0.10 MG/L,另查無毒駕情事,駕照吊銷。全案訊後依公共危險及肇事逃逸等罪嫌,移送雲林地檢署偵辦。
虎尾分局呼籲用路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除將面臨吊銷駕照之處分外,依《刑法》第185-4條規定,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發稿時間11:11 更新時間2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