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電已在興達電廠示範混燒氫能,圖中右邊藍色為天然氣、氫氣混合設備。台電提供
勤業眾信今(3)日表示,台灣2050淨零電力規畫中,氫能發電占比9%至12%,但進口氫氨用於發電後,能否取得再生能源資格、是否以綠電名義交易仍待釐清。勤業眾信電力、公用事業與再生能源產業負責人林孟衞表示,氫能要從示範走向商業化,除了穩定料源與建置基礎設施,
更須釐清氫電的法律定位與交易規則,讓投資有所依循。林孟衞日前在「2026台捷氫能戰略論壇」以「氫能經濟時代:政策驅動與法規布局」為題發表演講;林孟衞表示,經濟部能源統計月報指出,截至今年8月底,再生能源占比為13.4%,同期燃氣發電則占50.8%;而台灣綠電供應瓶頸之一,是光電與離岸風電開發深受土地、海域及工程條件限制。相對於此,「氫氨」可透過國際貿易取得,為電力減碳增加不同於國內風光電開發的供給途徑。
林孟衞建議,短期規畫應以進口氫氨穩定料源,長期再運用國內剩餘綠電製造綠氫。不過,相關技術與供應成本仍高,林孟衞認為,政府應從供需兩端支持,協助產業形成市場規模。
林孟衞指出,
綠氫和綠氨性質類似天然氣,可透過國際貿易跨國流通,台灣航運業者具備參與國際氫氨供應鏈的基礎,但優勢要轉化為實際供應能力,仍須配合專業船隊與港口設施。
由於卸收碼頭、儲槽及輸送管線等基礎設施投資龐大,非單一開發商能獨力承擔,應由政府主導規畫建設。除了基礎建設挑戰,電力產出後能否取得再生能源資格,則是另一項制度門檻。林孟衞指出,氫能發展仍面臨技術選擇、部署時程及法規等不確定因素,其中「法律定位」尤其關鍵。
韓國2021年已施行《氫經濟促進及氫安全管理法》,日本也於2024年通過《氫能社會推進法》,但台灣尚無專法,現階段應優先檢視《電業法》、《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以及產業創新、商品檢驗與技術標準等規範,排定推動修法的優先順序。
林孟衞進一步提到,修法前還需回答最根本的問題:「氫能是不是再生能源?氫能發的電算不算綠電?」氫能可作為發電燃料,不代表所發電力就能依法取得再生能源資格。尤其進口氫氨的生產來源、發電技術及設備類型互有差異,無法僅因使用氫氨發電,便認定其電力具綠電身分。
現行《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雖已定義氫能,卻未直接將其列為再生能源項目,仍保留主管機關認定其他可永續利用能源的彈性,相關子法也將燃料電池列入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並設有「其他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類別。因此,真正的問題不是「氫電完全沒有認定途徑」,而是「現行制度能否適用於大型集中式氫電」。
進一步來看,「設備取得認定」與「產出電力能否認列為綠電」,也不能直接畫上等號。即使氫氨來源符合再生能源條件,仍須界定其來源如何追溯、哪些發電量可認列為再生能源,以及能否取得相應憑證並以綠電名義交易。
至於其他來源的低排放氫氨,則涉及不同的減碳效益認列問題,不宜與再生能源電力混為一談。
林孟衞說,這項區別不僅關乎氫電的法律身分,更將影響業者能否進入綠電市場,以及未來售電收益與投資價值的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