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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眾黨稱修《老福法》沒影響弱勢補助 石崇良:《社救法》無法完全取代

    2026-10-20 12:30 / 作者 游騰傑
    衛福部長石崇良受訪。廖瑞祥攝
    藍白立委日前在立法院三讀通過《老人福利法》第22條修正案,卻被發現原條文中涉及弱勢長者醫療補助的部分法源也遭刪除,包括醫療費用「部分負擔」及「健保給付以外費用」等。對此,衛福部長石崇良今(20)日表示,《老人福利法》授權補助的對象比《社會救助法》更廣,除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外,也涵蓋實際經濟弱勢、無力負擔醫療費用的長者,無法完全以《社會救助法》取代。

    民眾黨團昨(19)日表示,弱勢長者就醫的部分負擔及健保給付以外的自費醫療費用補助,已涵蓋在《社會救助法》、《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地方政府各項醫療補助辦法中,且各縣市相關補助的法源通常以《社會救助法》為依據。因此,民眾黨團認為,此次《老人福利法》第22條修正,並未影響原有弱勢長者自費醫療費用的補助項目。

    石崇良今日在立法院受訪指出,現行《老人福利法》第22條授權政府針對無力負擔醫療費用的長者提供相關補助,適用對象比《社會救助法》更廣也多。《社會救助法》主要針對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而《老人福利法》的補助範圍擴及到除中低收入戶外,也有觸及到實際真正在經濟上比較弱勢的老人、無力負擔者,因此無法完全以《社會救助法》來取代。

    此外,針對國民黨團擬再推動0至6歲兒童免繳健保費,石崇良重申,任何健保相關修法都不應破壞健保「量能負擔、互助互利、世代正義」的基本精神。他以此次《老人福利法》修法為例說明,衛福部統計發現,65歲以上長者的投保身分約可分為三類,各占三分之一左右:第一類、第二類及第三類,包括受僱者、自營業者、雇主,以及透過農漁業、職業工會投保者;另一部分為農民、農眷或社區相關投保身分;剩餘約三分之一則以眷屬身分投保。

    石崇良表示,若以全額補助的方式,是不是考慮到量能負擔,而沒有考慮到每個人真正的能力?他也指出,從此次修法所涉及的所得稅率20%門檻來看,長者及其法定扶養義務人中,有83%落在該範圍內,顯示若以年齡及所得稅率作為健保費補助標準,與健保過去強調依經濟能力分擔保費的原則並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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