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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找阿姨當人頭詐助理費!桃園藍議員朱珍瑤判8年 母親、妹妹也遭判刑

    2026-10-15 21:13 / 作者 陳怡穎
    國民黨桃園市議員朱珍瑤。翻攝自臉書
    曾獲選「世界亞裔小姐」亞軍的國民黨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涉嫌以李姓阿姨掛名公費助理,於2018年12月到2019年5月間詐領助理補助費共17萬7278元。桃園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朱珍瑤與母親、妹妹及阿姨共4人犯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等罪,一審判處朱珍瑤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5年,母親及妹妹各判4年6月,阿姨則判4年,全案均可依法上訴。

    根據判決,朱珍瑤在桃園市議會第2屆議員任內,安排母親及妹妹負責總務、出納等工作,取得李姓阿姨的身分證、印章等資料,將阿姨登記為公費助理,並向桃園市議會申報每月約3萬至3萬5000元薪資及春節慰勞金,申報期間自2018年12月25日起至2019年5月31日止,合計共詐領17萬7278元。

    然而,檢方調查發現,李姓阿姨並未實際從事相應助理工作,也未管理薪資匯入的銀行帳戶;助理費及春節慰勞金匯入帳戶後,再由家人提領或轉存,部分款項更轉入朱珍瑤母親及妹妹的帳戶。

    朱珍瑤曾辯稱,阿姨負責在新北市捷運永寧站發放選舉剩餘面紙,不必進入服務處工作,但法院認為,相關勞務內容與其他公費助理相比,所領報酬顯不相當,認定阿姨並未實際擔任公費助理,4人仍明知情況卻以不實資料申報聘用,犯罪事實明確。

    桃園地院認定,朱珍瑤等4人共同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的「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以及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其中,朱珍瑤身為民意代表,利用職務機會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依法加重其刑;母親、妹妹及阿姨則因不具公務員身分,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規定減輕其刑。

    法院認為,朱珍瑤身為民意代表,本應廉潔自持、遵法自律,卻利用職務機會詐取公費助理補助款;其母親及妹妹同樣身為公費助理,理應清楚補助款的用途,卻為謀取私利參與犯行,不僅違背國家編列助理補助費的制度目的,也破壞民意代表為民喉舌的清廉形象,並損及其他認真任事民意代表的社會評價。

    至於李姓阿姨,法院指出,她明知自己並未實際擔任議員公費助理,仍提供身分證件、存摺及提款卡等資料,協助其他被告完成不實申報。不過,考量她並未實際取得犯罪所得,犯罪情節相對較輕,因此在量刑時予以衡酌。

    最終,桃園地院判處朱珍瑤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5年;李姓母親及妹妹各判有期徒刑4年6月、褫奪公權3年;李姓阿姨則判有期徒刑4年、褫奪公權3年。此外,法院認定李姓母親取得犯罪所得11萬2278元、妹妹取得6萬5000元,均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將追徵其價額。

    面對一審判決,朱珍瑤強調,自己長期投入地方服務,表現有目共睹,甚至連副業都沒有,「怎麼會去搞有的沒的事情」,她尊重司法,但無法接受判決結果,將持續透過上訴爭取清白。全案目前仍可依法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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