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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度報導】可以結婚,卻不能談慾望?同志酒吧搜索揭開平權死角與身障偏見

    2026-10-19 08:00 / 作者 洪敏隆
    北市警日前突襲西門町同志酒吧,發現多名男客赤裸上身。讀者提供
    一句「殘障也可以做愛喔?」引爆的,不只是一場警察執法爭議,更揭開台灣社會對不同性傾向、身心障礙者與多元情慾文化的深層偏見。台灣同婚合法已7年,社會對同志的接受程度逐漸提高,但當同志走出婚姻與家庭框架,進入酒吧、夜生活及非主流情慾空間,是否仍被視為異類?


    同志場所30年執法爭議 從臨檢到搜索仍反覆上演

    10月3日下午,台北市警察局萬華分局持搜索票進入西門町男同志BDSM主題酒吧「Commander D」,偵辦涉嫌妨害風化案件。警方表示,先前多次接獲民眾檢舉,經蒐證並向法院聲請搜索票獲准後執行,將鍾姓負責人依妨害風化罪嫌移送北檢,另有51名顧客被帶回警局製作筆錄。

    然而,這場搜索很快演變成執法歧視風暴。一名員警看到行動不便的民眾進入廁所,竟脫口說出「他殘障還可以在裡面做愛喔?」引發現場抗議。另有當事人指控警方未妥善出示搜索票、要求民眾蹲下、限制行動等,質疑執法逾越必要範圍。

    萬華警方搜索西門町同志酒吧,執法過程發生歧視等爭議情況。王振庭提供


    萬華分局最初否認員警羞辱身心障礙者,錄音曝光後才承認有不當言詞。北市警局調閱蒐證影像後,認定4名員警言行不當,各予申誡2次,偵查隊長記過1次、分局長申誡2次;台北市長蔣萬安也公開致歉。

    對許多同志而言,Commander D事件喚起的不是單一執法經驗,而是一段長期遭盤查、臨檢、身分曝光與污名化的集體記憶。

    1997年台北常德街事件、1998年AG健身房事件、1999年Corner's同志酒吧事件,都曾因警方查察與同志社群爆發爭議;2003年晶晶書庫案涉及同志出版品與「猥褻」的認定,2004年農安街事件則牽涉同志、愛滋污名與隱私。2025年台中男同志店家遭警方搜索,也曾引發民團對執法及媒體污名的批評。



    法律一路往前走 第一線執法真的跟上了嗎?

    這30年間,台灣社會與法制其實已發生重大變化。2001年司法院釋字第535號解釋為警察臨檢劃定憲法界線,2003年《警察職權行使法》施行,逐步確立警察職權的法律授權與程序保障;2004年《性別平等教育法》將性傾向納入保障,2006年釋字第617號解釋則涉及性言論、性資訊與少數性文化的憲法保障。

    2019年同性婚姻合法化,更讓台灣成為亞洲第一個承認同性婚姻的國家。2024年,警政署也將多元性別認識納入員警常年訓練。然而,法律可以規範執法界線、宣示平等權利,卻未必能立即消除第一線的刻板印象。



    不是所有同志場所都一樣 部分男同志空間為何頻遭臨檢?

    綠黨中正萬華市議員參選人王振庭認為,如果把時間拉回20、30年前,台灣社會確實已經進步。過去警方執法現場可能直接出現針對同志、性別氣質的羞辱性語言,如今赤裸的言語暴力已較少見。但在他看來,現在更值得檢視的是另一種落差:哪些場所被高頻率臨檢,以及警方如何決定臨檢對象,警方是否採取一致的風險標準與查察強度?

    王振庭指出,並不是所有掛著彩虹旗、標榜同志友善的店家都承受相同程度的臨檢;部分一般餐飲或客群較多元的同志友善場所,臨檢頻率並沒有特別高,但像Locker Room、Hunt、Commander D等以男同志為主要客群的場所,在特定期間曾出現密集臨檢。

    他表示,曾有場所「15天內臨檢8次」,其他店家也出現15天5次、6次的情況。他曾向警方詢問選擇臨檢對象的標準,得到的說法包括過去是否發生案件、新聞紀錄等,但他認為,外界仍難從這些說法理解不同娛樂場所間臨檢頻率為何存在明顯差異。

    同婚合法不等於情慾平權 近半受訪LGBTI曾感歧視或不適

    同性婚姻合法化七週年,同性伴侶得以享有婚姻保障,同志身分也逐漸從過去的隱身與禁忌,走向更公開的社會生活。然而,接受同志結婚,是否也意味著接受同志不同形式的社交、親密關係及情慾文化?

    彩虹平權大平台2026年《同婚七週年社會態度民調》顯示,面對陌生人在路上親吻,77.4%的受訪者可以接受一男一女,女女接受度為61.2%,男男則為50.1%。即使只是完全相同的「親吻」,伴侶性別組合不同,社會態度仍存在差距。



    王振庭形容,同婚7年後的社會進步有時像「鴨子划水」。平時看來持續往前,但爭議事件一出現,原本隱藏的偏見與保守聲音就會重新浮現。他觀察這次Commander D事件後的網路討論,從警方執法是否適當,很快轉向「同性戀到底噁不噁心」,甚至出現「滿地50個保險套」等他找不到來源的說法,新聞報導也出現「人體蜈蚣」等高度獵奇的文字。

    「每個人如果對這些文化不了解,其實心中一定還是會有一些偏見跟歧視,只是平常生活裡到底看不看得見。」王振庭說。

    社會態度與法律保障之間的落差,也反映在行政院委託的「我國多元性別(LGBTI)者生活狀況調查」。調查顯示,48%的受訪者表示,過去12個月曾因多元性別身分遭受歧視或感到不舒服。不過,這項調查採網路便利樣本,研究團隊也提醒並非隨機代表性樣本,不宜直接推估為全台LGBTI人口的歧視盛行率。



    更值得注意的是,有460名受訪者表示曾受到警政或司法人員歧視;170名曾遭暴力的受訪者中,僅9人曾通報或求助。不通報者有人擔心遇到恐同、恐跨的工作人員,也有人不相信通報單位能提供實質幫助。



    誰來定義「善良風俗」?法律進步了,道德標準卻可能停在過去

    此次事件凸顯的另一個問題是,當一些非主流情慾文化與同志身分交疊時,社會是否容易使用不同的道德標準?當這種社會道德的差異,一旦進入法律,就更加敏感。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監事、律師李佳純指出,《社會秩序維護法》中「善良風俗」或《刑法》妨害風化罪章是不確定法律概念,內涵應隨社會進展與時俱進,在同性婚姻合法化後,執法機關的道德標準不應倒退。

    李佳純指出,警方表示本案經民眾檢舉、蒐證後取得法院搜索票,搜索後並公布現場有人裸體及發現使用過的保險套等情形;但她認為,這些事實是否足以符合《社會秩序維護法》或《刑法》第231條的構成要件,仍應分別檢驗,不能直接以「妨害善良風俗」概括處理。

    她舉例,據其了解,當晚為「會員之夜」且須購票進入,因此該時段是否屬《社維法》所稱「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本身就有討論空間;至於《刑法》第231條,則仍須判斷業者是否具有使他人與第三人性交或猥褻,並以引誘、容留或媒介方式營利等法定要件。她認為,在這些基本要件尚有爭議時,不應直接以主觀的性道德判斷取代法律判斷。

    李佳純指出,若警方要依《社維法》第83條處理裸體行為,仍須檢視是否發生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是否達到妨害善良風俗程度,以及是否經勸阻而不聽等要件。她因此質疑,相關要件若未具備,警方將在場顧客帶回的法源依據為何。她另質疑,警方將51名顧客以「關係人」名義帶回警局製作筆錄,仍應說明限制人身自由的具體法源及程序依據。

    對於有當事人指稱警方曾以「不配合就寄司法公文到任職單位」等方式施壓,李佳純認為需進一步求證,若真有此手段已涉嫌構成《刑法》強制罪,亦有民事侵害自由權求償的空間。現場錄音及員警不當言詞,也讓李佳純質疑,第一線執法人員接受的多元性別與身障平權教育,是否真正內化為執法時的態度與判斷。她呼籲針對重大執法爭議,應設立第三方獨立調查與監督機制,而非僅由警方內部調查了事。

    萬華警方當天執法過程被認為有很多爭議之處。王振庭提供


    被「無性化」的障礙者 同志身分交織身心障礙的雙重邊緣

    一句爭議性的「殘障也可以做愛」歧視話語,也反映出另一個問題:究竟哪些人被社會認為理所當然可以擁有情慾?

    台灣障礙者權益促進會副秘書長、同時也是手天使面談志工的劉于濟認為,員警的話不只是措辭不當,而是反映台灣社會長期將身心障礙者「無性化」,認為「障礙者的身體是不被慾望的,甚至不會被認為是有可能得到親密關係的對象。」

    劉于濟以馬拉松為例,近年越來越多身障者使用電動輪椅、手推輪椅或競技輪椅參與賽事,社會已逐漸接受「馬拉松不是只有四肢健全的人才能參加」。但相同邏輯也應適用於生活其他領域,「今天到酒吧,無論是同志酒吧或是一般的酒吧,其實障礙者也需要去啊,障礙者也是有夜生活跟人際社交的需求。」更複雜的是,當一個人同時是同志與身障者,所遭遇的並非兩種歧視簡單相加,而可能形成交織性歧視。



    上過性平課還是不夠 教育訓練為何進不了執法現場?

    另一個共同指向的問題,是教育訓練。

    2024年警政署已將多元性別認識納入員警常年訓練,但王振庭認為,「上課是一回事,實際上遇到是一回事」。他指出,警察、公務員或教師都可能接受過性別平等教育,但若課程只是完成時數,未必能轉化成真實情境中的行為。他主張增加案例實作、情境演練等訓練,讓第一線人員實際面對不同性傾向或身分時,知道如何穩定情緒、依法行政。

    劉于濟也認為,涉事員警身為公務人員,理應接受過相關教育、知道適當的身障稱呼,最後卻仍說出具有歧視意味的話,恰恰反映「教育訓練沒有真正深入每個人的心中」。問題不是政府有沒有辦課,而是課程是否真正改變執法者看待不同身分的方式。

    從個人救濟到反歧視法 弱勢者不該每次都自己站出來

    李佳純認為,教育之外,台灣仍需要更完整的反歧視法律。

    事實上,台灣並非沒有反歧視法制改革的討論。行政院2024年曾預告綜合性《反歧視法》草案並舉辦分區公聽會;截至2026年,行政院仍在參酌各界意見檢視、修正草案,後續尚須經機關審查及院會通過,才會送交立法院審議。

    李佳純坦言,自己對目前反歧視法草案既期待又失望,認為草案對生活領域、不同性傾向者的聚會與社群空間等保障仍不夠完整,也因此面臨「先求有再求好」或「先求完整再立法」的掙扎。

    但她更在意的是現行救濟制度對弱勢當事人的成本。目前不論提出刑事告訴或民事求償,多半都必須由個別當事人自己站出來、蒐集證據、進入法律程序。對同志而言,光是提起救濟,就可能伴隨被迫公開性傾向或私人生活的風險。

    李佳純期待未來完整的反歧視制度,可以讓律師或民間團體站在當事人前面,代表受歧視群體提出挑戰,「至少大家可以躲在一個律師的後面,或是一個社群團體的後面,不需要被強迫出櫃。」

    台灣是亞洲第一個同婚合法國家,北市捷運6號出口的彩虹步道,也是國外觀光客熱門拍照景點,但要達到真正平權,還有很多努力空間。洪敏隆攝


    身障者的反歧視保障同樣面臨修法爭議。行政院提出的《身權法》修正草案,規劃將禁止騷擾、損害賠償與合理調整等機制納入法律。2026年7月31日立法院協商時,朝野與衛福部已原則同意將拒絕合理調整構成歧視納入條文,但文字及施行時程仍有歧見。衛福部提出1年訂定指引、2年建立流程的準備期,障礙團體則反對讓保障再等待3年。

    劉于濟認為,反歧視規範應儘速完成修法並生效,政府可以先透過勸導、教育講習等方式漸進執行,不必一開始就大規模開罰,但不能以需要準備為由,延後對障礙者的基本保障。

    同婚之後的下一題:誰不必再證明自己「正常」?

    同婚合法7年後,台灣也許已逐漸接受同志「可以結婚」,但我們是否也能接受同志不一定要走進婚姻?接受有人選擇BDSM、酒吧或其他不符合主流期待的生活?接受坐著輪椅的人,也可以去夜店、談戀愛、擁有性生活?

    真正的平權,或許不是讓每一個少數者都變得更像主流,而是不再要求一個人先證明自己的身體、親密關係與生活方式足夠「正常」,才值得被平等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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