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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隔40年!審計人員任用條例修正三讀 增訂多元彈性任用資格

    2023-11-14 11:46 / 作者 陳祖傑
    立法院會,副院長蔡其昌。陳品佑攝
    《審計人員任用條例》已經距離上次修正已超過40年,立法院今(11/14)天三讀通過修正案,增訂多元彈性的任用資格條件規定,並且規範以此資格任用的審計人員,不得超過審計機關編制員額數的10%。

    《審計人員任用條例》在1961年5月制定公布,並在1975年5月修正,但之後超過40多年都未再修正,為配合公務人員考試與任用制度及相關法規之變革 ,並因應審計機關進用人力的實務需要,因此提出修正草案。

    審計部表示,因應業務需要,可任用經銓敘審定綜合行政、法制等行政類職系有案且具有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為審計、稽察、審計員、稽察員。以此資格任用之審計人員不得超過審計機關編制員額數之百分之十。

    審計部說,這是為了接軌國際政府審計發展趨勢與潮流,政府審計已從傳統偏重於適正性及合規性審計,逐漸發展為兼重考核各機關績效之效能性審計,加強考核各機關施政效能及辨識其施政潛在風險,適時提出意見給各機關。

    審計部說明,除了具備會計審計、工程與資訊等審計人員核心專業知能外,因應上述審計人員職能轉型之實務需要,亦有多元延攬具有公共政策、公共行政領域專長人員之需要,以發揮審計積極功能。此外,為落實監督預算執行、稽察財務上違法失職行為之審計職權,審計工作經常涉及法律專業知識,因此進用部分具備法律專長人員參與審計工作之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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