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版柬埔寨藏鏡人藍道日前落網。警方提供
國人遭誘騙至柬埔寨從事非法詐騙頻傳,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27)日初審通過「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意圖使他人出我國領域外實行犯罪,而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最重可處7年有期徒刑、得併科2000萬元罰金。
立院司法委員會今天排審「洗錢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法務部長蔡清祥列席。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現行是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
不過,近來國人被犯罪組織招募到柬埔寨等國家從事電信詐欺、性剝削、勞力剝削、甚至摘除器官等案件頻傳,行政院提修法版本,增訂第4條第2項條文,意圖使他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實行犯罪而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
初審通過條文規定,意圖使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實行犯罪,而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0萬元以下罰金。成年人招募未滿18歲之人加入犯罪組織,再加重其刑至1/2。
初審條文的另一個重點,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的公職人員,若犯組織犯罪、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或資助犯罪組織等行為,加重其刑至1/2;犯組織犯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
洗錢防制法修法,行政院版草案原本擬增訂收集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的帳戶、向虛擬通貨帳號或第三方支付的帳號,可處5年有期徒刑,得併科400萬元以下罰金。
不過,國民黨立委曾銘宗認為太輕,罰金至少要增至1億元。經討論,蔡清祥妥協改為5000萬,並刪除院版其中一款具刑罰必要性的行為樣態,即「3人以上共同犯之」,最後因立委與官員沒有共識,相關條文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