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姓男警官偷拍女友遭判刑8月。取自警大籃球隊Facebook
台中市警察局二分局盧姓警官於北部警察單位任職時,與一名擁有10萬粉絲網紅型女警交往,且發生2次性關係。盧男被控涉嫌偷拍性影像,後製將13分鐘的性愛影像放到社群平台販售,撈了30萬元。台北地院近日宣判,妨害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檢方控其販售性影像牟利等罪嫌,因證據不足獲判無罪。警二分局2日表示,依法對盧員記2大過且免職。
判決書揭露全案起源於盧男和該名女警在2021年3、4月短暫交往,盧男和警花在一家旅館第一次合意性行為時,未經對方同意,趁警花全身赤裸與其進行性交之際,將手機放置在旅館房間角落,竊錄性影像,以及女警的胸部、臀部等隱私部位。後來,性影像遭人於網路上販售、散布,女警才知曾遭到盧男偷拍。
盧男於審理期間坦承以手機拍攝性影像,不過否認有何妨害秘密犯行,辯稱由女警持手機的後鏡頭向後拍攝,再將手機遞給他向前拍攝,隨後雙方將手機放在床頭櫃上拍攝性行為過程,且女警有數度定睛看鏡頭,不可能未發覺他的手機架設錄影情形,稱兩人是合意拍攝性影像。
當事女警則稱,自己與盧男僅發生2次性行為,第一次就遭竊錄性影像,自己在當下完全不知情,第二次行為在盧男位於新北市的租屋處,自己遞手機給盧男過程,發現盧男竟在拍攝性影像,她不願配合,有要求刪除影像等。
台北地院合議庭在勘驗整段影片內容後指出,女警僅有短暫數秒的時間目光有望向鏡頭位置,並無伸手擺設鏡頭、對鏡頭打招呼等,且女警擔任具有高度道德敏感性的公職人員,難想像女警會同意與盧男第一次性行為過程拍攝存檔,全案事證明確,盧男所辯無非事後卸責之詞,不足為採,最終,依妨害秘密罪判處其有期徒刑8個月。
另,檢方指控盧男涉嫌將性影像上傳網路供人付費購買後下載與觀覽,販售給至少100人,違反個資法等部分,合議庭則認為,目前的證據尚不足以證明在網路上販售影片的帳號,就是由盧男本人實際操作,相關的金流與網路紀錄也無法直接連結至盧男,這部分判決無罪。
二分局表示,盧姓員警於2022年7月調任本局,盧男所犯妨害秘密行為係2021年任職前單位時發生。二分局獲報後,配合台北地檢署偵辦,經調查該犯罪行為事證明確,且影響警譽重大,於2025年10月22日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予以盧男一次記兩大過,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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