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外觀。資料照。陳品佑攝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即將於今年6月11日審查《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這次修法將刪除勾串共犯或證人之羈押事由、壓縮羈押期限。法務部、中華民國檢察官協會日前已表達修法將嚴重削弱偵查、放任犯罪。今(6/10)日,檢察官基層組織「劍青檢改」也發出嚴正聲明,強烈譴責立法院再度意圖闖關荒謬的修正案,破壞刑訴基本原理,護航罪犯,壓縮第一線辦案人力時程,根本禍國殃民,黑化台灣。
劍青檢改指出,去年8月,民眾黨突然提案排程,試圖刪除刑訴羈押事由「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這一款,無異於開放罪犯勾串,縱容罪犯恫嚇被害人不敢作證。當時劍青檢改及多位專家學者高聲反對,輿論譁然,才讓惡法無法闖關成功。不料本周又突然排程明天審議「捲土重來」!細繹草案內容,荒誕之處令人咋舌。
這次修法雖未直接刪除「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條款,但改為需有「明確具體勾串行為」才可羈押,此舉實質上架空了該羈押事由,等同於放寬罪犯勾串的空間,讓司法實務難以有效運作。檢改團體強調,偵查階段本應維持真相浮現的客觀環境,防範未來可能的勾串行為,而非僅限於已發生的具體行為。
劍青檢改表示,國際間如德國、美國及日本等先進國家均將防範勾串列為羈押的重要依據。例如,德國《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掩蓋真相之虞」為羈押理由,美國聯邦法典及日本《刑事訴訟法》亦有類似規範。與此相比,台灣若通過此修法,將使犯罪集團得以利用法律漏洞,甚至可能對被害人造成威脅。
此外,修法草案還針對警方搜索現場的操作進行規範,要求警方在搜索現場若未告知被告可以離開,即視為逮捕並起算24小時羈押期限。專家批評,此規定混淆了「搜索現場秩序維護」與「人身自由逮捕」的法律界線,不僅增加警方執勤難度,更可能導致倉促辦案,影響證據搜集與案件偵辦。
劍青檢改指出,搜索行為的主要目的在於取得物證,暫時限制現場人員的行動是為了維持秩序及防止證據滅失。德國《刑事訴訟法》第164條明定,執行搜索時執法人員有權為保護安全、防止逃跑而留置在場人,屬於「秩序維護型留置」;美國法Michigan v. Summers, 452 U.S. 692 (1981)判例也持相同見解。
依照警方實務,搜索現場動輒4、5個小時,較大型的詐騙廠房或販毒船艙,或是如創意私房等兒少性剝削組織,現場電腦更須當場鑑識,否則可能遭遠端刪除,此類性影像犯罪等高度數位化證據,搜索時間較傳統犯罪更長,從執行搜索完畢,到扣押目錄清單的清點完成,可能早已超過10幾小時,若因修法受限時效導致倉促搜索而證據滅失,損失的是全體善良老百姓。
然而,此次修法卻直接把「搜索現場秩序維護」無限上綱到「人身自由逮捕」,最離譜的是,草案竟然以「警察有沒有口頭告知」來認定「已經逮捕」,並一律要求起算24小時,顯然缺乏實務考量,也未提供任何配套措施。
此外,這次修法還限制偵查中被告羈押期間為2個月,劍青檢改認為此提案在去年首次提出時便因社會輿論強烈反對而未能通過,今年更有多位留美、日、德的學者與實務界專家在研討會中共同表達反對意見。然而,少數立法委員未能充分考量民意及專業建言,仍執意推動此修法,令人憂心。
現行《刑事訴訟法》已充分保障被告人權,但此次提案不僅偏離法理,更可能削弱司法機構對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進一步加劇社會問題。尤其在詐騙及毒品犯罪猖獗的背景下,立法機關應以維護司法公正及促進社會安全為優先目標,而非制定可能被犯罪集團利用的法律條文。
劍青檢改呼籲立法委員應審慎思考修法對司法公正及社會治安的深遠影響,尤其在詐騙盛行、毒品猖獗的當下,同時也再次重申去年8月22日的聲:「請部分政黨與立法委員,不要只為圖個案解套,成為犯罪集團與詐騙集團的幫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