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某國中發生一起集體校園暴力事件,法官一原因認定非校園霸凌。資料照,侯柏青攝
嘉義某國中2024年發生一起嚴重校園衝突事件,顏姓學生在校內遭到9名同校學生圍毆、強迫下跪磕頭,儘管校方行政調查認定「校園霸凌案成立」,被害學生據此提告並求償300多萬元連帶損害賠償。嘉義地院一審判決卻認為,法律上的「霸凌」需具備重複發生的持續性,本案屬「單一偶發事件」,最終裁定霸凌案不成立,最終裁定動手及圍觀學生與家長須連帶賠償24萬元精神撫慰金,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陳姓學生因故對同校顏姓學生心生不滿,於是夥同林生、葉生等8名同校學生,持汽水瓶、水泥塊及鋁棍等器物,將顏生圍堵在校內廁所徒手痛毆、狠踹胸部,更持鋁棍連續毒打,導致顏生背部、胸部及腹部等多處挫傷,施暴過程中涉案學生更強逼顏生當場下跪、連喊3次對不起並磕頭道歉,部分學生在一旁以手機錄影,其餘人則在場圍觀助陣。
顏生更控訴,涉案學生長期向他索討財物,其中一名學生長期每週2次向他強索20元早餐費,陳生更長期以隔天就會還錢等言語,逼他購買巧克力、電子菸、香菸,就連支付網路購物費用和生活費都要他買單,累積金額高達4萬多元,導致他天天活在恐懼當中。
加害學生和家長對於當天在廁所動手的客觀事實大多不爭執,不過辯稱這僅是一般偶發衝突;至於4萬多元的早餐費和借款,只是雙方在福利社請客付錢或代購商品,並非借貸關係。
法官審理後認為,被害學生無法提出積極證據證明這起單一事件外,過去還有其他類似肢體或言語欺負行為一再發生,因此在法律定性上,這起事件不屬於持續性的校園霸凌,而是屬於法定的集體共同侵權行為。至於4萬多元的早餐費和借款財產損失部分,由於原告舉證不足,求償全數駁回。
在精神撫慰金酌定上,法官審酌顏生的醫院診斷證明書,其傷勢登載為皮肉傷,在衡量人格權、傷勢、生活影響及學生的經濟承擔能力後,判定集體施暴的慰撫金以24萬元為適當,另名涉案學生因飆粗口辱罵名譽侵害部分,需再連帶賠償8000元。